-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6條規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8條規定: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說明: ...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規定: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規定: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規定: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但其...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規定: 當事人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
-
10
Nov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依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