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11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工廠應檢查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廠法第二章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規定之男女工人年齡,及工作種類事項。
二、關於工廠法第三章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規定之工人工作時間事項。
三、關於工廠法第四章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規定之工人休息及休假事項。
四、關於工廠法第七章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規定之女工分娩假期事項。
五、關於工廠法第八章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規定之工廠安全及衛生設備事項。
六、關於工廠災變工人死亡傷害事項。
七、關於工廠法第十一章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規定之學徒年齡、工作人數及一切待遇事項。
八、關於工廠法、工廠法施行法及其他勞動法規,所規定之簿冊及登記事項。
九、其他依法令應檢查事項。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左: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理由-
一、配合本法名稱及第一條之修正,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法修正內容,應施檢查之事項,並不限於工廠法規定之事項,惟其事項範圍頗為廣泛,難以一一列舉,爰將原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修正如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原第九款則作文字修正列為第四款,其有具體規定之必要者,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補充規定。
=民國109年5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理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已由勞工擴大至所有工作者,本法規範之對象,非僅限於勞工,爰修正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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