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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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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6條規定:   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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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7條規定: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受指派調查時,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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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8條規定: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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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規定: 依前條規定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但當事人之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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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0條規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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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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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2條規定: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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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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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規定: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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