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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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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規定: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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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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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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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前項爭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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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   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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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一、指派調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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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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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3條規定: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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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4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或職權交付調解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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