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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勞動檢查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復工
勞動檢查法第30條規定: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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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未依限期改善之停工
勞動檢查法第29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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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立即危險之停工
勞動檢查法第28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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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及停工
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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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註釋-危險性工作場所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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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檢查結果之處理
勞動檢查法第25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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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釋-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
勞動檢查法第24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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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釋-邀請相關單位或醫師、專家陪同鑑定
勞動檢查法第23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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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證
勞動檢查法第22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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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代行檢查員行為之禁止及迴避
勞動檢查法第21條規定: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說明: 代行檢查員因經政府授權行使公權力,故與檢查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