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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但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言詞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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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17條規定: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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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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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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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14條規定: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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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6條規定: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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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1條規定:   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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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9條規定:   勞工得於期日偕同由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為輔佐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經審判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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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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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之人: 一、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 二、技術生、養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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