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及停工

27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說明:

為明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責任及原因,本條前段規定施檢程序,為避免災害有繼續擴大傷害勞工之處,本條後段特賦予勞動檢查機構有停工之權。

 

勞動檢查法第27條的規定專門針對事業單位在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後的檢查程序和緊急停工措施進行了明確的指導,旨在迅速響應災害事件,確保及時調查原因並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進一步的災害發生。這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實施意義如下:

 

主要內容

 

立即檢查

一旦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動檢查機構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現場進行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調查職業災害的原因和相關的責任,以確保可以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後續處理。

 

停工措施

如果勞動檢查員發現不立即停工會導致職業災害進一步擴大,他們有權要求事業單位對發生災害的場所進行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確保事業單位明確了解指令並遵守相關規定。

 

實施意義

 

迅速反應

確保在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後,能夠迅速採取行動,限制災害的影響範圍和嚴重性。

 

調查與責任確定

通過現場檢查,能夠有效地調查災害原因,確定責任方,並根據調查結果採取適當的法律和管理措施。

 

預防災害擴大

通過停工措施,暫時中斷可能引起進一步危害的作業,保護未受影響的勞工安全和健康。

 

應用建議

 

教育和訓練

對勞動檢查員進行持續的教育和訓練,確保他們能夠在災害發生時,有效地評估情況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準備和預案

鼓勵事業單位建立和維護緊急應對預案,包括員工培訓、應急設施和裝備,以及與地方應急機構的協調。

 

監督和評估

勞動檢查機構應定期檢視和評估事業單位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準備,特別是那些有重大災害風險的工作場所。

 

透過這些措施,第27條不僅強化了對職業安全的即時應對能力,也提升了整體職業安全管理的質量和效果,有效保障勞工的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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