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代行檢查員行為之禁止及迴避

21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1條規定: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說明:

代行檢查員因經政府授權行使公權力,故與檢查員相同,應遵守相同之服務規定。

 

勞動檢查法第21條對代行檢查員的行為規範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代行檢查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遵守與政府檢查員相同的行為規範和服務規定。這一條文確保了代行檢查員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同時防止利益衝突和不當行為。以下是這條規定的核心內容和重要性:

 

核心內容

第11條和第12條的適用:勞動檢查法中的第11條及第12條涵蓋了檢查員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這些準則同樣適用於代行檢查員。具體來說,這可能包括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衝突、維持高度的檢查標準和保密原則等。

 

重要性

維護公正性和透明度:代行檢查員在行使公權力進行勞動檢查時,必須保持專業和中立,這對於保障勞動檢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至關重要。

 

預防利益衝突

透過強制代行檢查員遵守相關的行為規範,可以有效地預防可能的利益衝突,確保檢查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提升信任度

當勞工和雇主相信檢查過程是公正和專業的,他們更有可能接受檢查結果並遵循相關建議和規定,從而提高整體的勞動法遵從性。

 

實施指導

對於代行檢查機構及其員工來說,了解並嚴格遵守這些規定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有助於他們在法律框架內有效執行職責,同時也有助於建立與維護公眾對勞動檢查制度的信任。代行檢查機構應定期培訓其檢查員,以確保他們完全理解並能遵守這些規範。

 

這條規定強化了代行檢查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標準,確保他們以一種符合法律和道德標準的方式行使授權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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