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立即危險之停工
勞動檢查法第28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明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動檢查機構所指派之檢查員即以檢查機構名義逕予先行停工,以維護勞工之生命、身體之安全。本條文所稱「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明列,檢查機構檢查員得據以作成停工處分,因事涉人民權利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勞動檢查法第28條為勞動安全提供了一項重要的保護措施,即在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的情況,勞動檢查員有權要求事業單位立刻停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迅速應對可能危及勞工生命或身體安全的緊急情況。以下是對該條文的詳細解釋與應用:
主要內容
立即停工的權限
當勞動檢查員在對事業單位進行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存在立即危險的情況,他們有權利通過書面通知,要求事業單位對相關工作場所進行先行停工。
危險情況的定義
具體什麼樣的情況構成“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由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實施意義
快速反應
該條文賦予勞動檢查員在確認危險情況時能立即採取行動的權力,這有助於防止潛在的工傷事故,保護勞工的安全。
法律支持
通過法律明文規定勞動檢查員的停工權,強化了執法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增加了勞動檢查的執行力。
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確保勞動檢查不僅是形式上的檢查,而是具有實際的介入和改正不安全狀態的功能,同時也要求事業單位對潛在的危險給予足夠重視。
應用建議
檢查員培訓
對勞動檢查員進行嚴格的培訓,使他們能夠準確識別出構成立即危險的情況,並熟悉停工程序和應急措施。
制定明確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和公布具體的危險情況標準,以便於事業單位和檢查員能夠明確理解何種情況下應當停工。
監督和評估
建立監督機制,定期評估停工措施的實施效果,確保法規執行的正確性和及時性。
總之,第28條的設立為勞動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在面對立即危險的勞動環境時,可以迅速並有效地作出反應,從而保護勞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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