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證
勞動檢查法第22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說明:
將原第七條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列事業單位得拒絕未持檢查證者之檢查,列為第一項。為尊重受檢事業單位及工會,除抵事業單位檢查前應主動告知外,參據原第十六條精神,於第二項中規定檢查員於檢查後應作成紀錄,並有告知違反法規事項,提供意見等義務。第三項新增。勞動檢查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發。
勞動檢查法第22條主要規範勞動檢查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的正當程序和應遵守的規則。這條規定強化了勞動檢查的正當性和透明度,確保檢查過程中雇主和勞工的知情權得到尊重。以下是這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實施意義:
主要內容
勞動檢查證的展示:勞動檢查員在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必須主動出示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的勞動檢查證,並向雇主及工會告知。這樣做的目的是確認其身份,增加檢查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拒絕檢查的權利
事業單位有權拒絕那些未能出示勞動檢查證的檢查員進行檢查。這一規定保護了事業單位不受未經授權的檢查影響。
檢查後的紀錄和通報
勞動檢查員在完成檢查後,必須製作檢查紀錄,並向事業單位告知其違反的法規事項,同時提供遵守勞動法令的建議。這一步驟確保事業單位能明確了解檢查結果和需要改進的地方。
實施意義
增加程序正義:通過要求檢查員展示勞動檢查證,並事先告知檢查的事實,增強了檢查過程的公開透明,讓雇主和勞工都能有預備和應對的機會。
保障雇主和勞工的權益
讓事業單位和工會了解即將進行的檢查,並在檢查結束後了解可能的違法行為和改進意見,有助於提升勞動法規的遵守率。
統一管理和監督
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發勞動檢查證,確保檢查人員的正當性和專業性,加強了勞動檢查的整體效果。
總體而言,第22條的規定通過明確勞動檢查員的行為規範和事業單位的權利,提高了勞動檢查的專業性和公信力,有助於更有效地執行勞動法律,保護勞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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