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釋-邀請相關單位或醫師、專家陪同鑑定

23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3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陪同人員適用之。

 

說明:

鑑於涉及技術層面較為高深之專業檢查項目必須藉重專業知識,故於第一項明定經由勞動檢查機構之核准下,勞動檢查員得邀請學術機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下執行特定項目之職務。

 

鑑於事業單位可能因此業務機密被洩漏而蒙至重大損失,而陪同人員無故洩漏時,可依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懲處,故於第二項明定陪同人員有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所定不得洩漏生產技術等秘密之義務。

 

勞動檢查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勞動檢查中涉及高度專業或技術性領域的檢查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框架。這條規定使得勞動檢查員在面對需要特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情況下,可以邀請相應的專家或學術機構參與,以確保檢查的精準性和專業性。以下是對該條規定的詳細解析:

 

邀請專家參與

當勞動檢查員在執行勞動檢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可以在獲得所屬勞動檢查機構的核准後,邀請來自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等的專業人士陪同前往進行專業鑑定。

 

事業單位的配合義務

法律規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勞動檢查員及其邀請的專業人士進行檢查。這項規定確保檢查能夠有效地進行,無論是出於安全、健康或其他專業評估的需求。

 

保密義務

由於參與檢查的專家可能接觸到事業單位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法律對陪同人員也施加了保密義務,防止信息洩露。如果發生故意洩漏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提升檢查質量

通過引入相關領域的專家或醫師,可以提高勞動檢查的專業度和準確性,特別是在需要特定技術知識的情況下。

 

增強法律權威

確保事業單位遵守檢查要求,有利於提高法規的執行效力和勞動標準的遵守。

 

保護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明確規定專家的保密義務,平衡了勞動檢查的需求與保護事業單位商業利益的必要性。

 

對於勞動檢查機構而言,應當嚴格審查和核准專家的選擇,確保他們的專業背景與檢查需求相匹配,並對他們進行必要的保密和法律責任教育,以保護所有參與方的利益。

 

總之,第23條的規定提供了一種在執行勞動檢查時,有效利用專業資源以增強檢查實效的法律機制,同時妥善處理涉及敏感信息的情況,確保檢查過程公正、透明且尊重事業單位的商業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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