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檢查結果之處理

25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25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說明:

勞動檢查依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並不限於工廠之安全、衛生事項,對於檢查結果認有違反法令事項,勞動檢查機構之通知及事業單位之改正或改善,均宜有期限規定,又為促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所轄事業單位改善缺失,應加強聯繫,爰將原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予以合併並酌予修正,列為本條第一項。

 

第二項新增。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勞工有瞭解之權利,故課事業單位有公告七日以上之義務。

 

勞動檢查法第25條的規定對於處理勞動檢查結果提出了明確的指導原則,確保勞動法令遵守的責任和透明度得到加強。這條規定不僅涉及對事業單位的直接監督,還強調了公告義務,以提升勞工的知情權和促進公共監督。以下是這條規定的關鍵內容和實施意義:

 

主要內容

 

處理檢查結果的規定

勞動檢查員需將檢查結果報告給所屬的勞動檢查機構,由其依法進行處理。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勞動檢查機構必須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事業單位進行必要的改正或限期改善。需通知相關的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或對公營事業單位的主管機關,以監督和促進改善措施的執行。

 

公告義務

事業單位必須在違規場所顯著易見的位置公告檢查結果至少七日,以確保勞工和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夠明了實際情況,這是對勞工知情權的重要保障。

 

實施意義

 

提升法律遵守和透明度

通過強制事業單位公告檢查結果,不僅增加了事業單位改正違規行為的壓力,也讓勞工和公眾能夠對事業單位的遵法狀態有更多的了解和監督。

 

增強監管效能

將檢查結果的處理和通知規範化,有助於建立更為統一和效率的監管流程,確保各級主管機關能夠有效監督和推動遵守勞動法令。

 

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通過檢查結果的公告,能夠直接獲得關於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等方面的實際信息,這對於提升工作環境和勞工自身的保護非常關鍵。

 

對於勞動檢查機構而言,應強化對勞動檢查結果處理的監督和評估,確保所有事業單位都嚴格遵守檢查後的改正通知。此外,對於公告的執行情況也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其遵循法律要求,並真實反映檢查發現的問題。

 

總之,第25條的設定是為了確保勞動檢查後的問題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廣泛的公開,從而提升勞動條件,保護勞工安全健康,並促進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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