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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29條規定:   除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告知者外,適當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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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29條規定:   除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告知者外,適當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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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0條規定:   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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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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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2條規定:   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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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3條規定: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勞工與雇主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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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4條規定: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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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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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6條規定: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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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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