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員之職務

10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0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說明:

為有效運用檢查人力、充分發揮檢查功能,並考量檢查員之專長,須由檢查機構指派合適之檢查員,就事業單位特定工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或採監督方式使事業單位確實辦理勞動法令事項,以執行各種不同之職務,如勞動條件、一般勞動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職業災害自動檢查實施等之監督、檢查,爰增訂本條。

 

勞動檢查法第10條涵蓋了勞動檢查員的職務安排及其執行的職責範圍。這一條文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勞動檢查工作的專業性和效率,進一步強化勞動法令的執行和監督。以下是對該條文的更深入解釋:

 

職務指派的基礎

 

依專長及任務特性指派:勞動檢查員的職務指派基於其專業技能和相關經驗,以及他們所需執行的具體任務特性。這種做法旨在確保每一位檢查員都能在其擅長的領域內發揮最大的效用。

 

職務範圍的描述

 

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第四條涵蓋勞動檢查的具體職責,通常包括但不限於勞動條件的檢查、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特殊作業環境的評估、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的檢查,以及職業災害的預防和檢查。

 

現場檢查與監督:勞動檢查員根據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工作場所的特定需求執行現場檢查或採取監督措施。這包括實地確認事業單位是否遵守勞動相關法律和規範。

 

職務的重要性與目的

 

充分發揮檢查功能:透過精確的職務分配和專業的執行,勞動檢查員能有效提高檢查的覆蓋面和質量,確保勞動者的安全和權益得到保障。

 

效率和專業性的提升:通過適當的人力運用和專長的匹配,勞動檢查工作可以更專業、更高效,從而對違法或不當的勞動實踐進行更有效的應對。

 

透過這些規定,勞動檢查法第10條不僅確立了勞動檢查員職務的專業性,也強化了勞動法令執行的嚴謹性和全面性。這對於促進工作場所的公正與安全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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