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四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事項
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說明: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四條規定,勞動檢查的範圍包括勞動基準法令規定 事項、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應辦理事項等。顯然地,勞動 檢查範圍不僅涵蓋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更涵蓋所有勞動法令規定。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可區分為「勞動條件」與「職業安 全衛生」兩大類(勞動檢查法第 4 條)。前者以勞動 基準法令規定事項為主,包括勞工名卡、勞動契約、 工資清冊、出勤紀錄或排班表、工作時間與休息、休 假、職業災害補償等。後者則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事項為主,包括對各類具有物理性、化學性等危害應 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等、檢查工作 場所有無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等。
「勞動條件檢查」特重書面資料(包括契約、清冊、 紀錄等)之檢視與審閱,大部分檢查事項無需靠登船 檢查即可達成;至「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則特重工作 場所安全衛生事項之現場勘查。
僅就安全衛生工作而言,根據前述管理體系與機制的分類,我國現行的管理 體制類似於「委任式部份的自我管理」策略,即工作場所內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 員如安全委員會來執行政府所制定的管理規則。
換言之,根據委任式部份自我管 理的概念,管理的體制應包含兩大層次:
一為政府的制約力量,二為工作場所本 身自我管理的能力;而後者又可區分為工作場所管理機制與管理內涵兩個構面。 職是之故,著眼於落實工作場所內安全衛生的考量,可進一步分析政府的制約力 量和工作場所本身的管理能力是否已臻健全,足以達到落實工作場所內安全衛生 的預期目標。
目前我國有關勞動檢查業務,係依據以下之7個法律為主要範圍
1.勞動檢查法:檢查重點包括危險性工作場所開工前之審查、檢查,事業單位應張貼勞工申訴公告書之規定等。
2.勞動基準法:檢查重點包括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勞動條件,童工、女工特別保護事項,勞工退休、資遣規定及退休準備金提撥、給予情形,工作規則是否報備、公開揭示等。
3.勞工安全衛生法:檢查重點包括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管理,職業災害之陳報及統計、調查、分析情形。
4.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之具體投保紀錄、投保薪資是否核實申報。
5.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金之提撥、運用情形。
6.就業服務法:外籍勞工管理、工作情形及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查處取締。
7.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及違反平等工作之查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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