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七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之相關資料

07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7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說明:

第一項明定勞動檢查機構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等要求提供其所主管之事業單位資料。

第二項規定有關機關、團體對檢查機構要求提供事業單位資料有協助之義務,不得拒絕。

 

勞動檢查之目的在於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為讓各界瞭解勞動檢查機構之執行成果,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年度實施之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勞動檢查法第7條的規定非常重要,它確保勞動檢查機構能夠有效收集和分析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相關資料,以便監督和改善勞工的工作環境。下面詳細解釋這一條法規的兩個主要部分及其實施意義:

 

第一項:資料請求與提供

 

這一項賦予勞動檢查機構在必要時向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請求提供有關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等資料的權力。這是為了確保檢查機構能夠獲得執行勞動檢查所需的所有必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勞工的工作條件、勞動契約、安全衛生設施的狀況等。

 

第二項:協助義務與不得拒絕

 

此項明確指出,當勞動檢查機構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或團體請求資料時,這些機關或團體必須提供協助,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允許拒絕。這保證了勞動檢查機構能夠無障礙地獲得所需資料,強化了勞動檢查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每年公布一次勞動檢查年報,這是為了提高透明度並公開勞動條件及職場安全衛生的監督結果。這不僅有助於公眾、勞工及雇主了解勞動檢查的成效,也促進了政策制定者和相關機構對勞動檢查政策的持續改進和調整。

 

這些規定共同作用,旨在創造一個更安全、更公正的工作環境,透過定期的檢查和數據收集,推動職場安全與健康標準的提升。勞動檢查機構的角色和責任在此過程中至關重要,必須具備足夠的資源和權力來執行這些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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