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八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員之任用

08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8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勞動檢查員為公務員,應依公務人員法令任用之,惟為因應勞動檢查範圍之擴大與實際需要,須延攬具有理、工、醫、農、社會、勞工、法律、經濟等專長人員,並依檢查職務之不同遴用勞動檢查員,其遴用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以應實際業務需要。

 

除少數專業性檢查工作係委由民間團體或企業辦理外,我國勞動檢 查制度係由政府行政組織綜攬勞動檢查工作的規劃、監管與執行。根據勞動檢查 法,由於年度勞動檢查方針(第六條)、勞動檢查員遴用標準(第八條)、勞動檢 查員專業訓練辦法(第九條)、代行檢查機構的指定(第十七條)、代行檢查機構 的資格條件與責任及考評(第十八條)等都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與負責,中央掌 控的色彩事實上也相當的濃厚

 

勞動檢查法第8條的規定確立了勞動檢查員的任用機制,強調了其公務員的身份以及相對的任用標準的設定。以下是對該條文的更詳細解釋: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基本原則

 

公務員身份:勞動檢查員被明確界定為公務員,這意味著他們的任用需遵守相關的公務人員法令。這包括但不限於任用程序、資格審查、考核、晉升等標準。

 

遴用標準的訂定:由於勞動檢查包含多樣化的專業領域,如理工、醫療、社會科學等,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制定具體的遴用標準。這標準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明確,以確保勞動檢查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知識。

 

勞動檢查制度的運作

 

政府主導:勞動檢查工作主要由政府機構負責規劃、監管和執行。這確保了檢查的一致性和規範性。

 

代行機構的運用:雖然大部分勞動檢查由政府直接執行,但法律也允許某些專業性或特定情形下的檢查工作委託給民間團體或企業。這種彈性使得勞動檢查能更具專業性或針對性。

檢查員遴用的多樣性

 

專業需求:勞動檢查面對的行業和情況極為廣泛,從傳統製造業到現代服務業,每個領域都可能有不同的安全、衛生和勞動標準。因此,檢查員的遴用不僅僅是基於其公務員資格,更重要的是其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

 

培訓與持續教育

 

專業訓練辦法:為了保證勞動檢查員能有效執行其職責,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訓練。這些訓練通常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進行,確保檢查員在法律、技術和實務操作等方面都有充足的準備。

 

整體而言,勞動檢查法第8條提供了一個全面的框架,旨在確保勞動檢查員不僅有適當的法律和公務員背景,還需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勞動環境和挑戰。這對於促進勞工權益的保護和改善工作條件至關重要。如果您需要更進一步的討論或有特定情境的疑問,歡迎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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