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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臨時駕駛人可以用定期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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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是否能訂定定期勞動契約,不能僅以雙方契約之文字表示為準,而須從工作性質是否屬無繼續性、契約期間是否反覆續訂、是否具有職位替代性等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若工作內容具有穩定性與長期需求,雇主與勞工應訂定不定期契約,保障勞工權益與年資。雇主任意終止契約或不續聘,若非基於合法合理原因,將構成違法終止,勞工可請求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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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就服法第51條所列特別身份者是否可以無視勞基法第9條而訂立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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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就業服務法第51條所列特別身份之外國人,其聘僱行為已不受該法第52條工作許可期間與第46條定期契約限制之規範,故雇主若聘其從事具繼續性之工作時,應回歸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原則與之訂立不定期契約,不得以外國人身份為由規避基本勞動保障,否則將構成對該類勞工之差別待遇與違法行為。企業與人力資源部門應審慎區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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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勞動契約與試用期是否可以混用?如何約定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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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與試用期間雖均為勞動契約中經常出現之條款,惟兩者性質與功能截然不同,前者關涉契約期限,後者關涉勞工適任評估,目的與適用條件均不同,不得相互替代使用,企業若試圖以定期契約包裝試用期間或以試用為名變相解雇勞工,極可能遭法院否定並產生不利法律後果。欲達到人力安排與風險控管之平衡,雇主應善用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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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該如何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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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派遣勞工面對的法律風險與不安定因素固然較高,但隨著立法強化與行政監督逐步建立保障機制,已使派遣勞工的法律地位逐漸明朗化。勞工本身應具備基本勞動法令認知與權益意識,在工作中留存必要資料證據,遇有爭議應主動求助法定管道或專業法律協助,才能在派遣結構中爭取應有之尊嚴與保障,避免成為制度下的犧牲品。在國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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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關係工資給付及契約終止相關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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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派遣關係的終止須明確區分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勞動契約,以及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的要派契約兩者之間的法律效果。派遣勞工即使僅工作數小時,只要實際提供勞務,派遣公司仍應支付報酬,不得任意主張無給。要派公司若認為勞工不適任,應依要派契約約定回報派遣公司協商解決,不得直接驅離或拒絕支付費用。若派遣公司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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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離職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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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員工自請離職後,辭職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雇主即生效,除非雙方合意撤銷,否則反悔無效;雇主若提前解除或強迫提前離職,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若勞工離職係被迫,則可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申領失業給付。這些環節構成「自請離職大小事」的法律全貌。對雇主而言,應以程序保障自身利益;對勞工而言,則應謹慎行使辭職權,因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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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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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在我國勞動法制中是被允許的,但其本質是「不定期契約附條件」而非獨立契約形式,也不會因試用而變更勞動契約屬性。行政法院的見解清楚表明:試用期間不得成為約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不得因為雇主想先觀察員工而規避第9條第1項,試用期也不能讓繼續性工作變成短期工作。只要工作性質是長期、固定、持續,勞動契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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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生理假?對於喜歡請生理假的勞工可以不續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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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女性勞工依法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無年齡限制、不須附證明,雇主不得拒絕、刁難或處以不利處分。定期契約期滿後若因其常請生理假即不續用,恐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虞,雇主必須舉證不續用並非因請生理假或女性身分,否則將面臨行政罰鍰、公開名單與民事賠償等責任。因此不論契約型態或性別認知,雇主應以法律為依歸,合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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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於勞基法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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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打工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寶貴的學習與成長機會,但其中陷阱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淪為犯罪幫兇或受害者;在勞動法制層面,工讀生不因身分不同而排除於勞基法保障之外,無論是薪資、工時、休息、休假、特休或職災補償,均應依法律辦理。工讀生屬於部分工時勞工,雖以時薪或日薪計酬,工時不足40小時,但依勞基法第36條及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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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沒底薪也無勞健保,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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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保不能回溯,健保必須回溯,勞退必須補繳。如此情況下,勞工有求償權,有解除契約權,有請求資遣權,也有申訴與檢舉權利。總結而言,公司未投保是重大違法,涉及四大面向:第一,勞工身分認定常以從屬性認定為勞工,不能以「委任、合作」規避;第二,投保義務屬強制義務,勞保當日投保、健保三日內投保、勞退當月提撥;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