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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之特定性工作與不定期契約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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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適用條件有嚴格限制,除非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的條件,否則一律應簽訂不定期契約。而在爭議發生時,應回歸工作內容、雇主事業運營方式及雇主是否長期維持該工作,綜合判斷其是否符合繼續性工作之定義,若符合,則即便契約上標明為「定期契約」,在法律上仍應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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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之工作,雇主不能以「定期契約」方式與勞工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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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員工的工作性質屬於員工勞基法員工所稱的「繼續性工作」,機關應依法訂定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短期契約規避僱用義務。因此,機關以短期契約屆滿為由拒絕續聘的行為,可能違反員工勞基法員工。員工可透過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等方式,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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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還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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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的適用範圍受到勞基法的嚴格限制,僅能適用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若某項工作具有長期穩定的需求,即便契約名稱載明為「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根據工作內容及企業經營模式,認定其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在聘僱勞工時,應審慎評估該職務的性質,確保契約內容符合勞基法的規範,以避免違法爭議並保障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