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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之工作,雇主不能以「定期契約」方式與勞工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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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員工的工作性質屬於員工勞基法員工所稱的「繼續性工作」,機關應依法訂定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短期契約規避僱用義務。因此,機關以短期契約屆滿為由拒絕續聘的行為,可能違反員工勞基法員工。員工可透過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等方式,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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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聘會不會免去許多雇主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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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一年一聘」是否能讓雇主免除勞動責任,關鍵不在於契約怎麼寫,而在於該職務的工作性質是否具「繼續性」。若為繼續性工作,即便每年重簽契約,也無法躲避勞基法關於不定期契約的規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仍可依實質認定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將需面對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因此,雇主若認為「一年一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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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掛上定期約聘人員就可以期滿不續聘不用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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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期約聘契約的適用範圍極為狹窄,僅限於真正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之工作。若企業所聘人員從事的工作與公司核心業務有密切關聯,或屬長期重複性需求,即屬於「繼續性」工作,依法即屬不定期契約。企業若以期滿不續聘為由規避資遣費或終止契約,很可能反成違法行為。最保險的做法,是將短期性工作之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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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簽署定期契約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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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不能以契約名稱或形式掩飾實質的勞動關係,更不可利用定期契約逃避應盡的法定義務,否則將面臨勞工主張資遣費、退休金甚至損害賠償的風險。即便勞工一開始簽署定期契約,或因經濟弱勢、求職壓力而勉強接受形式上為定期之約聘契約,但只要其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具有持續性,則依法律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如此一來,該形式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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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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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契約;但若是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原則上就應訂為不定期契約。所謂繼續性,是指雇主有意長期經營某種經濟活動,並為完成該活動所產生的職務而設,換句話說,只要企業仍在運作,就必須有人負責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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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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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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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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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外籍勞工與高齡勞工的勞動契約性質,在台灣法制下受到特別法的規範,與一般勞工適用的勞動基準法有所不同。針對這兩類勞工的契約規範,企業應依據就業服務法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特定規定,適時修正工作規則,以確保合法性並避免勞資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中小企業在制定工作規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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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是否有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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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僅適用於特定類型的非繼續性工作,並且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期限限制,臨時性與短期性契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契約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而特定性契約若超過一年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雇主應審慎判斷其業務性質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否則若與勞工簽訂不符規定的定期契約,該契約的定期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勞工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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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僱外國人從事繼續性工作,能否一概均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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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聘僱外國人時勞動契約性質之判定,需依外國人具體工作身分與法律授權為準。若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藍領移工,明定應為定期契約,毫無疑義。若為第1至7款或第11款等外籍專業人才等職務,原則上雖應依工作性質認定契約性質,但實務上最高法院判決已明示,在未符合第51條規定之情況下,因受工作許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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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之勞動契約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嗎?可以附解除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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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9條特別規定派遣勞工應採不定期契約的原因,以防止雇主透過標案或其他方式規避僱用責任,進而影響勞工的穩定就業權益。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所訂立的契約應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除非符合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之條件,否則不得採定期契約,而附解除條件的契約則需符合勞動法令的要求,若該條件過於苛刻或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