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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基法第九條規定是否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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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其性質為強制性規範,不允許勞雇雙方透過契約變更或合意規避,若雇主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但工作性質實際上符合繼續性工作,則該契約條款無效,不能對勞工產生拘束力,確保勞工在長期受雇的情況下,不會因定期契約的設定而喪失勞動保障,對勞工而言,若發現雇主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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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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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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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聘合法嗎?有可能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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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之間的主要法律區別。這些區別對勞工和雇主的權利與義務有直接的影響,以下是補充和更詳細的說明:定期勞動契約在約定的期限內有效,到期自動終止。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也不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這種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被視為契約的正常履行完畢,而非解僱行為。若勞工在契約期滿後未能與雇主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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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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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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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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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規定。雇主不得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規避法律保障,若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具有繼續性,即便形式上簽訂的是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實質上為不定期契約,適用不定期契約的相關保障措施。派遣勞工在遭遇不合理的定期契約安排時,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或尋求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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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僱外國人從事繼續性工作,能否一概均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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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聘僱外國人時勞動契約性質之判定,需依外國人具體工作身分與法律授權為準。若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藍領移工,明定應為定期契約,毫無疑義。若為第1至7款或第11款等外籍專業人才等職務,原則上雖應依工作性質認定契約性質,但實務上最高法院判決已明示,在未符合第51條規定之情況下,因受工作許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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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簽署定期契約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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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不能以契約名稱或形式掩飾實質的勞動關係,更不可利用定期契約逃避應盡的法定義務,否則將面臨勞工主張資遣費、退休金甚至損害賠償的風險。即便勞工一開始簽署定期契約,或因經濟弱勢、求職壓力而勉強接受形式上為定期之約聘契約,但只要其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具有持續性,則依法律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如此一來,該形式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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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 是委任與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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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雇主來說也是一項人事管理的警示機制,提醒其不可過度依賴形式上的契約安排來規避實質義務。對勞工而言,只要能舉證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在法律效果上差異甚大,前者享有勞基法的全面保障,後者則屬雙方合意原則主導下的民事契約,又縱訂定期契約,時間間隔未逾三個月,即可依本條主張年資合併,以保障資遣費、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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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什麼情況可以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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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勞動契約的使用並非企業可隨意運用的工具,而是受到嚴格法律規範的制度。只有在工作性質屬於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時,才能合法簽訂定期契約;若工作具備繼續性特徵,則不得以定期契約形式處理,即使雙方合意、契約書載明期限,也會因違法而被視為無效。勞雇雙方在簽約前應充分解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法律差異與適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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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之特定性工作與不定期契約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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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適用條件有嚴格限制,除非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的條件,否則一律應簽訂不定期契約。而在爭議發生時,應回歸工作內容、雇主事業運營方式及雇主是否長期維持該工作,綜合判斷其是否符合繼續性工作之定義,若符合,則即便契約上標明為「定期契約」,在法律上仍應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並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