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判斷定期勞動契約之「非繼續性工作」簽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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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勞工而言,若雇主以定期契約之名,實際上從事的是長期性工作,則勞工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依法改認為不定期契約,以確保自身權益,特別是在雇主於契約期滿後未續約的情況下,若法院認定該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則雇主將須依勞基法第11條的規範,提出合法解僱事由,並依法支付資遣費與履行預告義務,否則可能涉及違法...

  • 餐飲業如何與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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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開餐廳、經營小吃店聘僱勞工時,應審慎依據工作性質訂立適法契約。絕大多數廚房人員、外場人員、店務助理等,均屬企業持續營運所需之繼續性職務,不得以定期契約名義規避雇主責任。倘若勞工在不定期契約性質下工作卻未享有相應權利,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而主管機關亦有權對違規雇主予以裁罰...

  • 雇主由無可能以定期契約約聘取代試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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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雖然在勞資關係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即使試用期內,雇主仍須依照勞基法的解僱規定辦理,並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同時,勞工若依合理程序離職,雇主亦不得任意要求違約賠償。此外,試用期的長短應與工作特性相符,且不得透過試用期來規避法律對於勞工解僱的保護,否則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因此,在實務上,無論是雇主或勞...

  • 如何分辨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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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適用標準已經有明確規範,雇主不能單純以「契約有約定期限」為由,就將所有勞工納入定期契約範圍,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的法定條件,否則仍應適用不定期契約,這項規範的目的是確保勞工在長期受僱的情況下,仍能享有就業穩定性及解僱保護,以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來削...

  • 白領外勞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是否勞基法第9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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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一般國內勞工而言,若工作具有繼續性,勞動契約原則上應適用不定期契約,即便形式上簽訂了定期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視為不定期契約。但對於外籍勞工而言,勞動契約的性質須視其聘僱條件而定。若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0款聘僱外籍勞工,則勞動契約須為定期契約,且期間不得超過聘僱許可期間。至...

  • 有關勞基法第九條規定是否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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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其性質為強制性規範,不允許勞雇雙方透過契約變更或合意規避,若雇主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但工作性質實際上符合繼續性工作,則該契約條款無效,不能對勞工產生拘束力,確保勞工在長期受雇的情況下,不會因定期契約的設定而喪失勞動保障,對勞工而言,若發現雇主違...

  • 簽定期契約之員工離職後,需要給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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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如對某職務有長期聘用意圖,且該職務與企業經常性營運目標密切相關,即使表面上採取定期契約方式進行聘僱,也不得否認該勞動契約實質上為不定期契約,若此種情形發生契約終止爭議,實務上即應依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評斷,包括預告期間、資遣費、終止條件等皆應一體適用,以免僱主濫用契約形式之安排,侵害勞工實質權...

  • 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開放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後,如何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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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65歲以上勞工可由雇主與其簽訂定期契約,是我國勞動法制的一項重要進展。儘管不再受勞基法第9條「非繼續性工作方得定期聘用」的限制,雇主仍應遵守契約期滿與提前終止的法律要件與程序,並合理保障高齡勞工的勞動條件與休假權益。透過合理應用定期契約制度,將能在促進高齡者就業與維持企業運營彈性之間取得平衡,建構更具...

  • 一年一聘合法嗎?有可能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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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之間的主要法律區別。這些區別對勞工和雇主的權利與義務有直接的影響,以下是補充和更詳細的說明:定期勞動契約在約定的期限內有效,到期自動終止。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也不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這種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被視為契約的正常履行完畢,而非解僱行為。若勞工在契約期滿後未能與雇主續...

  • 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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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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