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掛上定期約聘人員就可以期滿不續聘不用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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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期約聘契約的適用範圍極為狹窄,僅限於真正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之工作。若企業所聘人員從事的工作與公司核心業務有密切關聯,或屬長期重複性需求,即屬於「繼續性」工作,依法即屬不定期契約。企業若以期滿不續聘為由規避資遣費或終止契約,很可能反成違法行為。最保險的做法,是將短期性工作之約聘...

  • 一年一聘合法嗎?有可能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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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之間的主要法律區別。這些區別對勞工和雇主的權利與義務有直接的影響,以下是補充和更詳細的說明:定期勞動契約在約定的期限內有效,到期自動終止。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也不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這種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被視為契約的正常履行完畢,而非解僱行為。若勞工在契約期滿後未能與雇主續...

  • 雇主由無可能以定期契約約聘取代試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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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雖然在勞資關係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即使試用期內,雇主仍須依照勞基法的解僱規定辦理,並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同時,勞工若依合理程序離職,雇主亦不得任意要求違約賠償。此外,試用期的長短應與工作特性相符,且不得透過試用期來規避法律對於勞工解僱的保護,否則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因此,在實務上,無論是雇主或勞...

  • 一年一聘會不會免去許多雇主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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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一年一聘」是否能讓雇主免除勞動責任,關鍵不在於契約怎麼寫,而在於該職務的工作性質是否具「繼續性」。若為繼續性工作,即便每年重簽契約,也無法躲避勞基法關於不定期契約的規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仍可依實質認定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將需面對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因此,雇主若認為「一年一聘」就...

  • 何種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是否有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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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僅適用於特定類型的非繼續性工作,並且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期限限制,臨時性與短期性契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契約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而特定性契約若超過一年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雇主應審慎判斷其業務性質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否則若與勞工簽訂不符規定的定期契約,該契約的定期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勞工仍享...

  • 有關勞基法第九條規定是否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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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其性質為強制性規範,不允許勞雇雙方透過契約變更或合意規避,若雇主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但工作性質實際上符合繼續性工作,則該契約條款無效,不能對勞工產生拘束力,確保勞工在長期受雇的情況下,不會因定期契約的設定而喪失勞動保障,對勞工而言,若發現雇主違...

  • 簽定期契約之員工離職後,需要給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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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如對某職務有長期聘用意圖,且該職務與企業經常性營運目標密切相關,即使表面上採取定期契約方式進行聘僱,也不得否認該勞動契約實質上為不定期契約,若此種情形發生契約終止爭議,實務上即應依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評斷,包括預告期間、資遣費、終止條件等皆應一體適用,以免僱主濫用契約形式之安排,侵害勞工實質權...

  • 餐飲業如何與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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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開餐廳、經營小吃店聘僱勞工時,應審慎依據工作性質訂立適法契約。絕大多數廚房人員、外場人員、店務助理等,均屬企業持續營運所需之繼續性職務,不得以定期契約名義規避雇主責任。倘若勞工在不定期契約性質下工作卻未享有相應權利,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而主管機關亦有權對違規雇主予以裁罰...

  • 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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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 繼續性之工作,雇主不能以「定期契約」方式與勞工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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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員工的工作性質屬於員工勞基法員工所稱的「繼續性工作」,機關應依法訂定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短期契約規避僱用義務。因此,機關以短期契約屆滿為由拒絕續聘的行為,可能違反員工勞基法員工。員工可透過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等方式,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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