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由無可能以定期契約約聘取代試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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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雖然在勞資關係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即使試用期內,雇主仍須依照勞基法的解僱規定辦理,並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同時,勞工若依合理程序離職,雇主亦不得任意要求違約賠償。此外,試用期的長短應與工作特性相符,且不得透過試用期來規避法律對於勞工解僱的保護,否則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因此,在實務上,無論是雇主或勞...

  • 有關勞基法第九條規定是否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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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其性質為強制性規範,不允許勞雇雙方透過契約變更或合意規避,若雇主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但工作性質實際上符合繼續性工作,則該契約條款無效,不能對勞工產生拘束力,確保勞工在長期受雇的情況下,不會因定期契約的設定而喪失勞動保障,對勞工而言,若發現雇主違...

  • 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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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 定期契約期滿,時間一到就得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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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的就業權益,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判斷某一工作是否適用定期契約,應回歸該工作的本質與雇主的經營模式,若該工作性質具有長期穩定的需求,則應適用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僅以契約形式約定工作期限來規避相關法規。法院在審查勞動契約性質時,也會綜合考量雇主的經營模式、勞工的...

  • 非典型就業是什麼?是否適用勞基法?相較於傳統的勞動關係有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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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非典型就業形態的興起,標誌著勞動市場的多元化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派遣工作與定期契約工作為非典型就業的主要形式,其涉及的勞動契約安排和權益保障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未來,隨著相關法律規範的不斷完善,非典型就業勞工的權益保障和企業的靈活用工需求有望實現更好的平衡,從而促進勞動市場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 連續性之特定性工作與不定期契約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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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適用條件有嚴格限制,除非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的條件,否則一律應簽訂不定期契約。而在爭議發生時,應回歸工作內容、雇主事業運營方式及雇主是否長期維持該工作,綜合判斷其是否符合繼續性工作之定義,若符合,則即便契約上標明為「定期契約」,在法律上仍應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並依...

  • 簽定期契約之員工離職後,需要給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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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如對某職務有長期聘用意圖,且該職務與企業經常性營運目標密切相關,即使表面上採取定期契約方式進行聘僱,也不得否認該勞動契約實質上為不定期契約,若此種情形發生契約終止爭議,實務上即應依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評斷,包括預告期間、資遣費、終止條件等皆應一體適用,以免僱主濫用契約形式之安排,侵害勞工實質權...

  • 「定期契約」何時可用?常見的「一年一聘」勞動契約,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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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一年一聘」並非絕對違法,但其合法性須視工作性質而定。若該職務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特徵,自可簽訂定期契約,惟雇主仍應注意相關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尤其特定性契約超過一年者應主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避免日後發生程序瑕疵導致契約爭議。反之,若職務本質具備繼續性,則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不得任意...

  • 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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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規定。雇主不得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規避法律保障,若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具有繼續性,即便形式上簽訂的是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實質上為不定期契約,適用不定期契約的相關保障措施。派遣勞工在遭遇不合理的定期契約安排時,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或尋求司法救...

  • 國會或議會助理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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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國會或議會助理是否可以訂立定期契約,須依其工作內容來判斷,若工作內容具備持續性,則應適用不定期契約,即使雙方約定為定期契約,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此外,即便定期契約期滿,若助理的勞動契約已符合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標準,仍應享有勞基法保障,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因此,國會助理在簽署勞動契約時,應仔細審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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