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時該怎麼做,年資才能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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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在家族企業、關係企業或實質由同一老闆操控之多家公司間任職之勞工而言,當其服務期滿依法申請退休金時,即使雇主以公司不同為由拒絕合併計算年資,仍可向法院主張「實質同一雇主」與「年資合併計算」原則來爭取退休金全額。這不僅是法律對誠信原則的貫徹,也是保障勞工長期服務對企業貢獻的一項制度設計。 律師回...

  • 兼任公司董事員工,擔任董事期間的年資是否應計入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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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在實務上,公司員工與公司間究竟屬於僱傭或委任,尚須依雙方契約之實質關係判定,不得僅以職務名稱逕作認定,亦即縱為公司董事或經理職稱,只要勞務提供具備從屬性,仍應認定為勞工,適用勞基法之保護。勞動契約不以純粹僱傭為限,只要勞務給付具備從屬性,即使兼有委任或承攬成分,也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目的在於保護勞工...

  • 雇主變更會影響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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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然舊制退休金的給付條件以「同一雇主」為基礎,但法院透過「實質同一性」的認定原則,有效突破形式限制,讓勞工能以實際上的勞雇關係延續為依據,主張其退休年資的連續性,避免因企業經營模式調整或法人操作而遭不當切斷年資,確保其依法應有的退休保障權益。勞基法第57條雖以「同一事業」為年資計算依據,但若能證明前後...

  • 雇主改組或轉讓如何使勞工年資中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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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欲使勞工年資因公司改組或轉讓而中斷,須具備兩大條件:其一,應由原雇主依法終止契約,並完成資遣程序;其二,應由新雇主在事實上重新招募並建立新契約關係。反之,若雇主僅形式變更法人或登記名稱,卻未依法終止原契約與給付資遣費,且勞工仍於相同條件下工作者,即不得主張年資中斷,仍應將前後年資併計。此一法律見解,乃...

  • 改任雇主另開設的公司,勞工的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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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工作年資並非僅取決於登記公司名稱,而是取決於實際的經營關係與雇傭支配實質。如果勞工長年服務於相同企業體系內,無論公司名稱或法人是否更動,只要勞務內容、指揮監督、薪資給付等關係未變,即可據此主張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保障自身依法應享之退休金與相關勞動權益。對此雇主在進行公司重組、調派或變更法人名義時,也應...

  • 勞工服役期間是否應否併計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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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服兵役期間是否併計為勞工工作年資,應就下列幾點分別判斷:一、服役期間是否仍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或有留職約定;二、雇主是否有內部制度明確規定該期間得併計工作年資;三、是否符合內政部函釋關於服役前後在同一單位服務之連續性要件;四、是否已經適用勞基法或有其他法令可資適用。綜合評估後,若雇主未於制度中排除服役...

  • 勞工離職後又重新僱用之,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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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離職後重新受僱之情形,其工作年資是否併計,須視勞動契約是否真正終止以及前後間隔時間而定。若係留職停薪、約聘轉正或短期中止履行而未實際終止契約者,依第10條可併計年資。若屬真正終止契約後再任者,原則上應重新計算,但在間隔未滿三個月重新簽約之情形下,法院實務多傾向認定應合併年資。雇主為降低風險,應謹慎...

  • 勞工所任職行業比較晚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要怎麼計算?會影響到退休金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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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第3條及其歷次公告之意義,不僅在於劃定法令的適用邊界,更在於回應社會發展與多元勞動型態的現實需求,藉由主管機關分批公告,使本法逐步涵蓋更多實際從事勞務、存在雇傭關係的工作者,彌補過去部分工作者權益未受保障之缺漏。關於跨期工作年資的計算,重點在於準確區分年資所屬時期、釐清適用制度差異、合理採計畸...

  • 公營事業勞工轉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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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與後來勞動基準法共同構成勞工退休制度的兩個歷史階段,雖制度邏輯略有不同,但皆以保障勞工長期服務之報酬與生活安全為主要立法目的。就法律適用與時效性而言,針對於勞基法施行前所適用之舊制,現行實務往往採納舊制年資合併原則,再輔以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2及相關函釋規定,使新舊法之銜接有制度...

  • 工作規則關於退休年資及基數已有較為優厚計算方式,可否事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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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已提供較優渥的退休金計算方式,原則上應受到「既得權保障原則」的保護,不宜輕易變更,否則可能構成對勞工的不利益變更。然而,若變更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且經過適當的協商與補償,則仍有可能對勞工發生拘束力。關鍵在於變更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當,以及是否提供適當的補償措施,這些都將影響變更的合法性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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