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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公司董事員工,擔任董事期間的年資是否應計入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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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實務上,公司員工與公司間究竟屬於僱傭或委任,尚須依雙方契約之實質關係判定,不得僅以職務名稱逕作認定,亦即縱為公司董事或經理職稱,只要勞務提供具備從屬性,仍應認定為勞工,適用勞基法之保護。勞動契約不以純粹僱傭為限,只要勞務給付具備從屬性,即使兼有委任或承攬成分,也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目的在於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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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否可併入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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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應納入工作年資計算,並與正式受僱期間合併認定。法院實務上亦強調,若勞工於試用期結束後仍受雇於同一事業單位,則該試用期間的勞動關係應與後續正式聘僱視為一體,不得分割計算。若雇主以試用期為由排除年資累計,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規,勞工可依法提出救濟。因此,無論對於企業還是勞工而言,都應清楚認識試用期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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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雇主另開設的公司,勞工的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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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年資並非僅取決於登記公司名稱,而是取決於實際的經營關係與雇傭支配實質。如果勞工長年服務於相同企業體系內,無論公司名稱或法人是否更動,只要勞務內容、指揮監督、薪資給付等關係未變,即可據此主張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保障自身依法應享之退休金與相關勞動權益。對此雇主在進行公司重組、調派或變更法人名義時,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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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年資是什麼?特別休假年資可以結算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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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如將「年資重新起算」擴張至涵蓋一切勞動權益,恐難與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相符,亦與勞動基準法及社會保護立法精神有所違背。因此,關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的年資結清問題,雖條文有所明定,但在實際適用時,仍應審慎區分財務義務與勞動條件之不同性質,避免以形式解釋貽害勞工實質權益,並應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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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適用前,勞工應如何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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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3條與第84-2條的規定共同形成勞基法適用範圍與過渡期間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基礎。第3條界定本法適用產業及其例外情形,使其適用彈性而有規範,第84-2條則處理舊制與新制銜接的年資計算與給付標準,兼顧時序與公平。兩條結合,確保即便勞工從舊制度過渡至勞基法保障範圍之下,既往的年資仍有法律依據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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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所任職行業比較晚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要怎麼計算?會影響到退休金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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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第3條及其歷次公告之意義,不僅在於劃定法令的適用邊界,更在於回應社會發展與多元勞動型態的現實需求,藉由主管機關分批公告,使本法逐步涵蓋更多實際從事勞務、存在雇傭關係的工作者,彌補過去部分工作者權益未受保障之缺漏。關於跨期工作年資的計算,重點在於準確區分年資所屬時期、釐清適用制度差異、合理採計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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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調動,如從優併計年資,可以動用退休準備金專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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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凡係關係企業間調動且涉及併計工作年資並按舊制退休基準給付退休金者,如為107年2月20日前已核備者,基於信賴保護得例外支應;惟凡屬發文日後始報核之優惠退休制度,原則上一律不得支用專戶資金,應由雇主自行籌措。此政策不僅兼顧勞工退休金權益保障,亦確保勞退制度財務穩健,避免專戶資金因任意動支而失其法定保障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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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役期間是否應否併計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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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服兵役期間是否併計為勞工工作年資,應就下列幾點分別判斷:一、服役期間是否仍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或有留職約定;二、雇主是否有內部制度明確規定該期間得併計工作年資;三、是否符合內政部函釋關於服役前後在同一單位服務之連續性要件;四、是否已經適用勞基法或有其他法令可資適用。綜合評估後,若雇主未於制度中排除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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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勞工轉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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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與後來勞動基準法共同構成勞工退休制度的兩個歷史階段,雖制度邏輯略有不同,但皆以保障勞工長期服務之報酬與生活安全為主要立法目的。就法律適用與時效性而言,針對於勞基法施行前所適用之舊制,現行實務往往採納舊制年資合併原則,再輔以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2及相關函釋規定,使新舊法之銜接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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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該怎麼做,年資才能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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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在家族企業、關係企業或實質由同一老闆操控之多家公司間任職之勞工而言,當其服務期滿依法申請退休金時,即使雇主以公司不同為由拒絕合併計算年資,仍可向法院主張「實質同一雇主」與「年資合併計算」原則來爭取退休金全額。這不僅是法律對誠信原則的貫徹,也是保障勞工長期服務對企業貢獻的一項制度設計。 律師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