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所任職行業比較晚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要怎麼計算?會影響到退休金金額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第3條及其歷次公告之意義,不僅在於劃定法令的適用邊界,更在於回應社會發展與多元勞動型態的現實需求,藉由主管機關分批公告,使本法逐步涵蓋更多實際從事勞務、存在雇傭關係的工作者,彌補過去部分工作者權益未受保障之缺漏。關於跨期工作年資的計算,重點在於準確區分年資所屬時期、釐清適用制度差異、合理採計畸零年資及分段計算退休基數。倘若企業自行訂有內部退休規則或過往勞資協議中已有更優標準者,則亦應從優適用,以維護勞工對退休保障之合理期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勞工所屬行業是在較晚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年資仍自實際受僱日起算,只是退休金或資遣費的「計算標準」需分段處理。建議勞工或雇主如遇年資認定與退休給付爭議時,應比對雇主內規、勞雇協議、公告適用日及相關法令依據,以利正確計算與爭議處理。
 
勞動基準法適用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的對象與範圍,明確指出凡屬於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通信業、大眾傳播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者,均應納入本法保障之列,而對第八款所謂「其他事業」之指定,主管機關尚得視情況就部分工作場所或特定工作者加以限定。原則上,本法適用於一切具有勞雇關係的工作者,惟若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或工作特性,確實存在窒礙難行之情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特定行業或工作者,得不適用本法。然而,此等例外情形亦受到限制,前述第1款至第7款以外的行業,其不適用本法者,不得超過總體勞工數量的五分之一,以維護勞動保障的普遍性與均等性。
 
自勞動基準法施行以來(73年7月30日),主管機關歷年公告逐步擴大適用行業範圍,自民國77年起陸續指定驗船師事務所、海事檢定服務、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電影片製作業等行業適用本法,接續於86年指定銀行業等三大行業,並於87年擴及醫療保健服務業(排除醫師)、國會助理、公務機關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次第將更多勞動型態正式納入法制保障架構。之後又將保險業、法律會計服務業(除律師、會計師外)、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納入,甚至包含藝文業之公立單位技工、駕駛、地方民代僱用助理、政黨勞工、勞工團體、自由職業團體及傳教機構等,也都在數年間被指定適用本法。
 
此外,針對部分特殊工作者,如公立醫療院所聘用之臨時人員(除特定條件者外)、公部門非公務人員法制所規範之臨時人員、公私立學術與藝文機構、教育訓練單位及農民團體等,也均因應社會與勞動型態的變遷而納入適用範圍。甚至醫療保健服務業中之住院醫師(不包括依公務人員法進用者)也自108年起開始受勞動基準法保障,標誌著醫界實習制度與勞動條件之重大改革。
 
本條所揭示的適用原則,也明示對雇主、特別是公部門與大型機構的法定義務與政策責任。即便工作性質特殊,雇主亦不得以特殊性為由無限擴張不適用範圍,反須說明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排除適用,並受五分之一之上限規範,避免任意剝奪勞工法定保障。再者,本條亦彰顯一項勞動法制的根本原則,即「實質認定」重於「形式標籤」,不論組織性質為私人、法人、公務單位、政黨或宗教機構,只要存在事實勞雇關係,即應受勞動基準法所保障。
 
當勞工的工作年資橫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與之後的期間時,如何起算年資以及退休金的計算方式,便成為實務上常見爭議焦點。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欲自請退休必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第一,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第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第三,工作滿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而依據第54條規定,雇主得在勞工年滿六十五歲,或心神喪失、身體殘廢致無法勝任工作時,令其強制退休。換言之,無論是勞工自請或雇主主動,退休與否皆受限於年資與年齡的雙重門檻。
 
至於跨期年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計算;若其在適用本法前已有年資,該部分退休金的給付應依當時可適用的法令、事業單位之內部規章,或勞雇雙方協商決定。亦即,在尚未施行勞動基準法前,各事業單位對退休金標準可能各自為政,勞工須依當年法令或公司制訂標準來確認該段年資的給付額度。相對而言,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則應依第55條規定辦理。
 
比例分段計算退休金
對於退休金基數的計算,勞基法施行後明確以「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準。整體而言,勞工適用本法前後之年資合計之退休金,最高不得超過45個基數,為防止雇主利用重聘等方式中斷年資,故本法要求依比例分段計算退休金。行若勞工於適用本法前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已優於或等同當時法令者,則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者,每年給予一個基數。若本法前退休金給與標準不如當時法令,則本法後工作年資仍可適用前述雙基數及單基數原則。對於未滿一年者,如未滿半年則以半年計;超過半年則以一年計算,以保勞工權益之連貫性。
 
實務上,這種跨期年資的計算方式,需特別留意所謂「畸零年資」的處理。所謂畸零年資,指的是勞工總年資中未滿一整年部分,如半年以下或超過半年但未滿一年者。勞委會認定,這些零碎的年資不應棄之不計,而應合併前後期年資後再行處理。
 
例如,勞工總年資為18年6個月又15天,其中14年10個月又15天為適用本法前,餘為本法後,則以前者為15年以內年資部分,按比例乘以每年2基數計算;後者則屬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年給予一個基數。計算時先將畸零年資併入整數年資,並分段採不同標準計算退休金金額,最終加總以得出應給與之退休總額。
 
至於新制退休金(即2005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則不再採退休金基數制,而是由雇主每月提撥不低於工資6%的金額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並由政府設置之勞退基金管理。由於新制採確定提撥制,並不受年資長短之限制,亦無雇主終身責任負擔,因此若勞工已選擇轉入新制,其未來退休金即不再受限於舊制的基數與工資計算標準。
 
因此在實務操作上,雇主於勞工退休時,應先確認其工作年資範圍是否橫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實施後,分別適用之退休金制度為何。其次,需實際受僱日、選制日期與退休日等關鍵時點,依比例並區分基數標準、計算方式與總額上限進行試算。此外,亦須注意是否存在中斷、資遣、休職等特殊情形,是否需剔除或視為連續年資,避免錯誤計算影響勞工退休權益。
 
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非屬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其適用該法後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之比例計算與畸零年資: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該法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適用該法前之畸零年資,應與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依「比例」按適用前後之法令分別計算退休金;適用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湊足整數後,再核計畸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上開畸零年資退休金基數之採計,自「受僱日期」採計至「選擇參加勞退新制之前一日」或「退休日」,不扣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例如,勞工工作年資為18年6個月又15天,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為14年10個月又15天,則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計有1個月又15天,係屬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其退休金計算12分之(1+15/30)乘以2計算;工作年資超過15年部分,為3年6個月又15天,計為4個基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43879號函)
 
在勞基法適用前,如屬於工廠法之工廠工人,可適用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的退休規則,否則即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退休年資與給與標準。
 
所謂工人,依該退休規則第3條規定,其所稱工廠與工人均依工廠法施行細則之定義為準,即屬於受工廠法約束之生產單位及實際提供勞務之工人。第八條更明確指出工作年資的計算方式,強調工作年資應以「連續服務同一工廠為限」,轉廠則不予計入,但若屬廠方主動調動者則不在此限,亦即由用人單位安排跨工廠調任者,其年資仍可予以承認。此外,若工廠因轉讓或其他事故而更換業主,工人未被資遣且繼續受僱,則其原有年資仍應併計,並未因所有權人異動而中斷,體現出對於工作持續性與勞工年資保障的重視。
 
該退休規則第9條則進一步規定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依據自願退休、命令退休及其年資長短等不同情況做出區分。對於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之工人,若為自願或命令退休者,工廠應給予三十個基數之退休金,每超過一年則再增給半個基數,並規定半年度以上可視為一年納入計算,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若因命令退休但未滿十五年者,依不同退休事由,則每年給與二個基數之退休金,並對不足一年的餘數分別給與一個或視同一年之基數。可見該制度對於工人退休金之計算設有明確級距與上限,以保障工人年資貢獻之合理對價。
 
至於退休金的基數如何計算,若工人為按月支薪者,基數即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準;若為按日或按件支薪者,則先計算前三個月工資總數,再除以工作日數得出每日平均工資,再乘以三十計得月基數。但對於按件支薪者,另設上限不得超過按日支薪者的基數數額,防止產生過高或不合理的計算偏差。所稱工資,亦須依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定義,通常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加給及其他實質報酬,確保退休金的基礎數額具實質性反映勞動成果。
 
在勞動基準法尚未全面適用前,這一套規則實質上取代現今勞基法第55條所規定的退休金制度。此時,年資計算方式成為一大關鍵,是否可將舊制下服務年資納入新制退休計算成為實務與法律上的爭點。

-勞資-工作年資-勞基法適用日期-退休金計算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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