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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來加班,那還可以領加班費嗎?雇主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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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以先打卡再加班之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責任,勞工即使表面上配合,亦不代表其放棄請求權,應積極保存證據主張權益,並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依法促使雇主改善違法行為;在制度層面,勞基法對雇主置備出勤紀錄與保障工資給付已提供明確規範,勞工只要善加運用,便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非法延長工時而遭受剝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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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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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文件,服務證明書主要用於勞工求職,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則關係到勞工是否能申請失業給付及相關政府補助。因此,勞工應充分解自身的權利,在離職時及早向公司申請相關文件,以確保自身的就業權益不受影響。雇主則應依法辦理,不能因個人情緒或主觀評價,在服務證明書上記載不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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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主管之職務加給當作加班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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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不能僅憑內部決議或單方面說明,即主張「職務加給」具有加班費性質並免除延時工資給付義務。除應依法提供工資計算明細、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延長工資內容外,更應取得勞工同意並保存證據資料,始能符合法定標準。若雇主主張主管領取職務加給的同時,即等於領取定額加班費,除須取得勞工書面同意、詳細載明計算公式與對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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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出勤異常,如打卡記錄超過上班時間,又沒有申請加班,可以請勞工出具聲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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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即使企業設有加班申請制度,仍不能作為逃避支付加班費的理由,否則將造成勞工處於更弱勢的地位,無法實現勞基法的立法宗旨。針對超時出勤的管理,公司應該平衡法規要求與人性化管理,避免過度苛刻的規定導致員工不滿或士氣低落。若公司擔心員工長時間無故滯留,可以採取更具彈性的異常出勤管理機制,例如設立一定時間的緩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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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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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規定。雇主不得以定期契約的方式規避法律保障,若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具有繼續性,即便形式上簽訂的是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實質上為不定期契約,適用不定期契約的相關保障措施。派遣勞工在遭遇不合理的定期契約安排時,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或尋求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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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工作規則是否應得員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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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的制定與變更,若涉及工資、工時等需由勞資雙方議定的事項,雇主不得單方變更,須獲得員工個別同意,方能生效。然而,若變更事項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調整,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在符合合理性、必要性與誠信原則的情況下,雇主得以單方變更,且一旦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即對勞資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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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上班,員工該怎麼打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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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遠距上班的員工仍然需要符合勞基法第30條的規定,公司應置備完整的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以確保工時管理的透明度與合規性。雖然傳統的打卡機並非唯一的選擇,但企業仍需選擇適合自身營運需求的出勤紀錄方式,例如電子考勤系統、手機打卡、GPS紀錄、網路回報等,確保員工的工時紀錄準確無誤,並可供主管機關查核。在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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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親等的喪假日數有差嗎?請假期間薪水該怎麼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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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即使尚未取得特休假,於祖父母過世時,依法仍可請六日喪假且工資照給,保障勞工能安心處理家中喪事,體現我國法律制度對於倫理關係、家庭責任與勞工基本權益的重視,也提醒勞工在遇有類似情形時,應依規定提出請假申請及提供必要證明,以合法保障自身權益,不論是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過世,勞工均享有六日喪假的權利,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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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否自勞工薪資扣繳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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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司若未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即喪失合法提撥與使用福利金的機制,在此情形下,自員工工資中扣款須回到勞資雙方合意原則,且必須取得明確、個別之勞工書面同意,並符合誠信與合理使用原則,否則一旦爭議發生,恐難主張其行為合法,亦將面臨勞動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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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定期給付勞工工資,不得任意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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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應確保工資全額發放,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外,不得無故扣減或延遲支付工資。此外,任何涉及違約金、賠償費用之扣薪,均應待責任歸屬、金額確定後,才得依法請求勞工支付,而非先行從薪資中扣除,以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不受侵害。企業若未能遵循相關法規,不僅可能遭受行政罰鍰,甚至可能面臨勞工提起的法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