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親等的喪假日數有差嗎?請假期間薪水該怎麼算呢?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即使尚未取得特休假,於祖父母過世時,依法仍可請六日喪假且工資照給,保障勞工能安心處理家中喪事,體現我國法律制度對於倫理關係、家庭責任與勞工基本權益的重視,也提醒勞工在遇有類似情形時,應依規定提出請假申請及提供必要證明,以合法保障自身權益,不論是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過世,勞工均享有六日喪假的權利,且工資必須照給,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喪假可以分次請完,原則上應於百日內完成申請;請假時應遵循公司規範並備妥相關證明;若公司違法刁難或扣薪,勞工可依法申訴救濟。旨在兼顧勞工處理家務變故之需求與工作權益,亦展現法律對人性倫理的基本尊重與保障,勞工在面對家中喪事時,可以依法安心處理,而無後顧之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的父母早年即雙亡,由爺爺奶奶一手扶養成人,如今奶奶因病不幸過世,而勞工又是家中唯一能處理後續事宜的人,卻因進入公司未滿半年,尚未取得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特別休假,這種情況下,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可以讓勞工安心請假處理治喪事宜?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現行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找到明確的答案。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請假期間及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依此授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喪假的適用對象、日數以及工資給付標準。
 
具體來說,勞工因親屬死亡得請喪假,依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喪假日數及待遇略有不同,其中,祖父母過世者,可請六日喪假,且期間工資照給,不得扣減。
 
換言之,勞工雖未達取得特休假的年資標準,但只要是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列的親屬死亡情況,即使是進公司不到半年,也可依法請喪假六日,且享有薪資給付保障,無需擔心因此影響自身經濟權益。
 
進一步整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的規定,勞工喪假日數如下: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可請喪假八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可請喪假六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可請喪假三日。所有這些情形,喪假期間均應照給工資,不得另行扣減或刁難請假權益。
 
特別一提的是,若勞工身份是教師或公務人員,則應依勞工教師請假規則勞工第3條第1項第6款或勞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勞工第3條第1項第6款辦理,兩者均規定父母或配偶死亡時可請十五日喪假,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時可請十日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時可請五日喪假,同樣是保障喪假期間的薪資給付。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勞工請假規則並未將曾祖父母死亡列入得請喪假的範圍,直到2011年修正時,才增列曾祖父母死亡得請喪假三日的規定,當時修法理由指出,因應我國人口老化及少子化趨勢,認為晚輩奔喪屬於倫理倫常、孝道之表現,因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正式將曾祖父母過世納入喪假適用範圍,並給予三日喪假,充分展現對勞工倫理需求的尊重與保障。
 
勞工由爺爺奶奶扶養成人,奶奶過世後,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可請六日喪假,且期間工資照給,即使未滿半年尚無特休假,亦無影響,因喪假與特休假性質不同,喪假是基於親屬關係及倫理需求設置的特殊假別,只要符合條件,勞工即享有請假及全薪待遇之權利,不須等待滿一定年資。
 
實務上,勞工申請喪假時,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要求勞工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親屬關係及死亡事實的資料,供雇主審查與備查。雇主不得因勞工年資尚淺或未取得特休假為由拒絕喪假申請,更不得以此為由扣減勞工薪資,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並由勞動檢查機關依法處罰。
 
此外,雖然喪假依法應一次申請完畢,但若因喪葬事務繁多、儀式安排需要,勞工有分次請假的需求,應與雇主協商,實務上不少公司在人性化管理下也會適度彈性處理,但原則上仍應於事由發生後合理期間內請畢,避免影響工作的持續運作。
 
內、外祖父母的請假天數有沒有差異呢?
現行法律及主管機關的解釋,其實是不分內外祖父母的。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雖然只列出「祖父母」過世時得請喪假六日,且傳統觀念中常會認為與同姓的內祖父母關係較為緊密,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親屬的區分只有親等的遠近之別,並沒有內、外之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要旨:「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40035882號函:「二、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民法對親屬僅區分親等,無內外之別,因此不論是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屬祖父母範疇,若過世,勞工都可以依法請六日喪假,且工資照給,不得任意扣減。至於喪假是否可以分次請的問題,由於一般治喪過程事務繁多,如安排靈堂、出殯、追思會等,且各地習俗不同,因此實務上容許勞工可以分次請喪假,不必一次請完。
 
雖然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並未明文規定請假必須在何時完成,但依據一般習俗及教師、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參考精神,原則上應於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以符合理情與社會慣例。如果超過百日再請喪假,除非事先經過雇主同意,否則恐生爭議,因此建議勞工仍應儘速完成喪假申請並安排妥善。
 
而請喪假的時候是否需要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於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附上特定文件,因此主要看各事業單位的內規。有些公司只要求訃聞或簡單聲明即可,有些公司則要求提供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或醫院開立的死亡通報資料等正式文件以備查核。
 
一般而言,喪假屬於基於重大家庭事故的假別,不太會有員工冒用此假別,故大部分雇主在實務上態度較為寬容,但若勞工虛構死亡事由,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因此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自誤。
 
如果公司刻意刁難,例如不讓勞工請喪假、要求改請事假或特休,甚至在喪假期間扣薪或取消全勤獎金,又該怎麼辦呢?原則上喪假期間工資應全額給付,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喪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如果雇主違反,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第43條違反假期給付標準之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處以新臺幣二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依同條第4項加重至一百五十萬元。勞工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查處並維護自身權益。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奶奶(祖母)過世可依法申請六日喪假,且這六日可依治喪實際需求分次請畢無須一次用完。但在實務操作上,勞工仍須遵循公司請假程序,例如依工作規則提交請假單、附上必要的證明資料、安排職務代理人等,以免因程序瑕疵而被公司認定為曠職。

-勞資-請假-喪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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