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來加班,那還可以領加班費嗎?雇主有何法律責任?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以先打卡再加班之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責任,勞工即使表面上配合,亦不代表其放棄請求權,應積極保存證據主張權益,並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依法促使雇主改善違法行為;在制度層面,勞基法對雇主置備出勤紀錄與保障工資給付已提供明確規範,勞工只要善加運用,便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非法延長工時而遭受剝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若要求勞工先行打卡下班後再繼續從事工作,試圖以此方式逃避給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即便勞工在打卡紀錄上未出現加班時數,只要事實上確有加班行為,勞工仍可依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此種行為亦涉及雇主未實際記載延長工時的事實,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有行政責任可追究,依同法第79條規定,雇主可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主管機關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更可按次處罰,顯見法律對此類逃避工資責任行為有明確且具嚇阻力的制裁機制。
 
依勞基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義務置備勞工之出勤紀錄,並應保存五年;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並不得拒絕勞工請求出具副本或影本。然而,實務上部分雇主為規避勞基法上之責任,要求員工打完下班卡後仍需繼續工作,使打卡時間與實際加班時數產生落差,藉此否認勞工延長工時之事實,此種行為除違法外,更嚴重侵害勞工工資請求權與健康權。
 
即便勞工在此情境下配合雇主加班,也不代表勞工喪失加班費請求權,因為打卡紀錄並非認定加班事實的唯一依據,勞工仍可透過其他方式蒐集證據自保並主張權益。
 
舉證方式可包括:每日下班時拍攝電腦螢幕上之時間畫面、與同事共同記錄實際工作時數與工作內容、保存下班前最後一封與業務相關之電子郵件副本、錄音保存雇主明示或暗示要求「打卡後繼續工作」之語句、影印公司公告或Email等相關書面文件。勞工可於證據備妥後向勞工檢查機構提出檢舉,若為常態性問題,亦可主張請主管機關於勞工實際加班時段進行突擊檢查,以蒐集更具公信力之證據。
 
此外,如雇主提供電腦簽到退系統卻刻意隱匿或不顯示日期時間紀錄,亦可於檢舉時併同說明,舉證其有意逃避加班責任之行為。
 
在實務上,部分勞工可能因不願與雇主正面衝突而選擇配合打卡後加班,但應解,其仍可於事後依法主張加班費給付,並享有五年之請求權時效,即便在離職後仍可主張五年內之積欠工資(民法第126條)。
 
根據勞基法第32條,雇主如欲要求勞工加班,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勞工則有依第42條之權利,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下拒絕加班,並不因雇主的要求而喪失其拒絕之法定權利。因此,若勞工不願在打卡後繼續工作,有權基於法律明文加以拒絕,無須擔憂構成違反工作義務。雇主若試圖以考績、獎金或升遷作為暗示性手段進行壓力施加,亦可能構成變相違法,應予審慎看待。

-勞資-工時-出錄記錄-加班-

(相關法條=民法第126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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