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班不得打私人電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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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上班時間不得打私人電話」並非過度要求,而是契約履行過程中必要的管理原則,雇主有權以合理方式要求員工專注於工作,而員工亦應本於契約義務,在工時內誠信提供勞務。此項規範既不違反法律,也不侵犯人權,更是勞動關係中從屬性最自然的展現,若將之解讀為壓迫或侵犯,只能說是對勞動契約本質缺乏理解。唯有勞資雙方正確認...

  • 員工認股權在勞基法如何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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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司法第167-2條允許公司透過董事會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員工在一定期間內可依約定價格購買特定數量的公司股份,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這種方式可用來激勵員工,因為當公司經營良好、股價上漲時,員工可依約定價格購買股票並賣出獲利,從而分享公司成長的成果。該制度的優勢在於提供員工長期激勵機制,尤其...

  • 「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是否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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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的核備雖非其生效的絕對條件,但對於其適用範圍與法律效力有重要影響。未經核備的工作規則仍可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但若涉及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對「工作規則」所賦予的特定效力(如解僱條件等),則未經核備的規則將無法適用。為確保工作規則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並避免潛在的勞資爭議,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

  • 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嗎?變更工作規則沒有低於勞基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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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修改工作規則時,若內容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應考量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並應與勞工進行適當的協商與通知,以免因變更工作規則而引發勞資爭議。依法院見解,若變更對勞工產生重大影響,雇主應能證明其變更具有合理性,例如因應市場變動、企業營運需求或法律修正等,否則即可能面臨勞工主張變更無效或終止契約之法律風險。因...

  • 工作規則核備是否事先經工會之同意?或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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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的制定與修正,雖然不必事先取得工會同意,但但若變更涉及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則需依據相關法令規範取得必要的同意。此外,雇主應履行公開揭示義務,使勞工能夠知悉工作規則的內容,並確保其變更過程符合法定程序,以保障勞工權益並減少勞資爭議。。在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時,則應取得勞工本人的同意,以避免...

  • 企業勞動規章如何制定?規章如影響勞工權利有何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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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企業訂立勞動規章制度,須嚴守「依法制定」、「合規內容」、「公開揭示」、「勞工同意」四大要件。制度之效力不僅取決於主管機關形式核備,更重視其對勞工權益影響之實質審查;一旦涉及薪資、工時、職位或續聘等勞動條件核心事項,即須經過勞工個別同意,否則即屬無效。雇主應意識到規章制度非僅為管理工具,更係勞資法律關係...

  • 究竟哪些企業須以書面明定工作規則並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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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訂立並核備工作規則是法律上的義務,違反者將面臨罰鍰與公開揭示等處罰。企業應妥善處理核備程序,確保工作規則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並降低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企業在制定工作規則時,應確保其內容符合現行勞動法規,避免出現違規或不當條款,...

  • 雇主得否以罰薪或扣薪方式,作為獎懲與管理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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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以扣薪作為獎懲管理手段,應充分理解其法律風險與爭議所在,雖部分民事法院支持雇主行使特別懲戒權,但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仍採嚴格禁止態度,實務運作上,應盡量避免採用該方式,以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勞工基本權益與企業營運秩序並重,始能有效達成企業管理之目的。獎懲制度雖為企業管理所不可或缺之要素,惟以罰扣工資...

  • 勞基法與員工獎酬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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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員工獎酬股權工具的變更或取消,須視其是否載明於契約或工作規則而有所不同,如屬契約約定,應取得勞工同意,方得變更;如屬工作規則規範,雖雇主有單方面修正權限,但涉及不利益變更時,仍應符合合理性原則,並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害,避免產生法律爭議或勞資糾紛,建議企業在規劃獎酬股權工具時,事先明確訂定變更條款與適用...

  • 公司規定請假前一定要『提前告知』,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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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司可以規定請假須事前提出,惟此僅屬程序性設計,實體請假權仍應回歸法定條件與假別內容判斷。雇主僅能審認事由是否成立,並於合理範圍內要求補件或調整時程,無權逕行否決法定假別。勞工則應遵守企業請假流程,非緊急時盡量於事前提出請假申請並附說明與證明,以利雙方協調安排,確保權益保障與營運效率兼顧。工作規則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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