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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的工作年資要合併計算,不因有無勞保之投保單位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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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不得透過改組或法人變更來切割勞工年資,若新舊企業在實質上屬於同一事業,則應承認勞工的連續年資。法院的判決與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機制已逐步強化對此類企業行為的規範,企業若試圖藉此規避法定義務,恐將面臨更高的法律風險與財務壓力。因此,企業在進行組織調整或人事異動時,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法處理勞工年資計算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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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構臨時人員在成為技工、工友後,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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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若曾以臨時人員身份受僱,其年資能否併計,關鍵在於其與公務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的僱傭關係,並且勞動契約是否存續未中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歷來的函釋,只要該技工、工友在適用勞基法前已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且未有中斷,則其年資應予合併計算。此外,對於軍人轉任公職後的年資、曾擔任研究計畫助理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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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開很多間公司,要求勞工輪流任職,這樣會影響勞工年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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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並不限於法律登記上的法人更換,亦不需明示協議留用,只要新舊雇主間具有實質業務連續性與人事延續性,甚至經營團隊重疊或具關係企業特性,即應視為實質留用,工作年資應連續計算。若勞工於企業間調動,背後實際控制人相同、企業間資源共享、組織指揮一體,即便分屬不同公司,亦不得藉此切斷年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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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尚未申請退休就去世,這時繼承人是否可以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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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是否實際行使自請退休的形成權,成為繼承人是否得請求退休金的關鍵要素。此一見解反映出實務對於退休制度的法律形式性要求極高,即便勞工客觀上已具備退休資格,若未主觀上表達退休之意願,即難以認為其退休金請求權已發生,亦因此排除繼承之可能。此種見解雖維護法理之邏輯一致性,卻可能在現實上造成勞工家屬的困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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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下退休金之請領數額為何?應該如何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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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的退休制度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範與保障,不僅賦予勞工選擇退休的權利,也對雇主之退休要求設有限制,同時透過退休金的提撥與計算方式,確保勞工退休後的基本經濟保障,建立起勞工職涯末期的權益制度。新制的優點在於退休權益更加明確保障,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也讓雇主能分期分月提撥資金,避免一次性給付所帶來的資金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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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雇主另開設的公司,勞工的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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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年資並非僅取決於登記公司名稱,而是取決於實際的經營關係與雇傭支配實質。如果勞工長年服務於相同企業體系內,無論公司名稱或法人是否更動,只要勞務內容、指揮監督、薪資給付等關係未變,即可據此主張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保障自身依法應享之退休金與相關勞動權益。對此雇主在進行公司重組、調派或變更法人名義時,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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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被借調到其他單位,年資是否可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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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若因借調至另一事業單位工作,但仍受原雇主管理並由其支付薪資,則其工作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企業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認年資或規避法定退休金給付責任。企業在進行人事安排時,應確保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以避免因年資計算爭議引發勞資糾紛。對勞工而言,則應時刻關注自身的勞動權益,並於發生糾紛時積極蒐集證據,透過合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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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勞工轉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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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與後來勞動基準法共同構成勞工退休制度的兩個歷史階段,雖制度邏輯略有不同,但皆以保障勞工長期服務之報酬與生活安全為主要立法目的。就法律適用與時效性而言,針對於勞基法施行前所適用之舊制,現行實務往往採納舊制年資合併原則,再輔以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2及相關函釋規定,使新舊法之銜接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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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調動,如從優併計年資,可以動用退休準備金專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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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凡係關係企業間調動且涉及併計工作年資並按舊制退休基準給付退休金者,如為107年2月20日前已核備者,基於信賴保護得例外支應;惟凡屬發文日後始報核之優惠退休制度,原則上一律不得支用專戶資金,應由雇主自行籌措。此政策不僅兼顧勞工退休金權益保障,亦確保勞退制度財務穩健,避免專戶資金因任意動支而失其法定保障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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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該怎麼做,年資才能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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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在家族企業、關係企業或實質由同一老闆操控之多家公司間任職之勞工而言,當其服務期滿依法申請退休金時,即使雇主以公司不同為由拒絕合併計算年資,仍可向法院主張「實質同一雇主」與「年資合併計算」原則來爭取退休金全額。這不僅是法律對誠信原則的貫徹,也是保障勞工長期服務對企業貢獻的一項制度設計。 律師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