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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後再行復職,則其前後之工作年資是否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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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離職後若在三個月內再度返聘於同一雇主者,原則上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無論離職原因是否出於勞工本人。但若係轉任至關係企業,則應視其是否具有實質同一性,或是否獲得新雇主書面承諾併計年資而定。雇主不得任意藉由形式操作切割工作年資,勞工亦應於職務異動或企業轉讓過程中,注意雇用主體變化,並主張自身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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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年資「被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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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司改名」本身不必然造成勞工年資中斷,重點在於是否具備實質經營主體一致性與雇傭關係的延續性。第20條與第57條兩者形成一種配套保護機制,不僅針對企業改組或轉讓提供法律指引,也保障員工勞工年資的連續性與相關給與權利的完整性,防止雇主藉由改組、讓渡等手段斷裂年資,進而逃避支付退休金、資遣費或特休假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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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開很多間公司,要求勞工輪流任職,這樣會影響勞工年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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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並不限於法律登記上的法人更換,亦不需明示協議留用,只要新舊雇主間具有實質業務連續性與人事延續性,甚至經營團隊重疊或具關係企業特性,即應視為實質留用,工作年資應連續計算。若勞工於企業間調動,背後實際控制人相同、企業間資源共享、組織指揮一體,即便分屬不同公司,亦不得藉此切斷年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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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該怎麼做,年資才能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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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在家族企業、關係企業或實質由同一老闆操控之多家公司間任職之勞工而言,當其服務期滿依法申請退休金時,即使雇主以公司不同為由拒絕合併計算年資,仍可向法院主張「實質同一雇主」與「年資合併計算」原則來爭取退休金全額。這不僅是法律對誠信原則的貫徹,也是保障勞工長期服務對企業貢獻的一項制度設計。 律師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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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變更會影響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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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然舊制退休金的給付條件以「同一雇主」為基礎,但法院透過「實質同一性」的認定原則,有效突破形式限制,讓勞工能以實際上的勞雇關係延續為依據,主張其退休年資的連續性,避免因企業經營模式調整或法人操作而遭不當切斷年資,確保其依法應有的退休保障權益。勞基法第57條雖以「同一事業」為年資計算依據,但若能證明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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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改組或轉讓如何使勞工年資中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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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欲使勞工年資因公司改組或轉讓而中斷,須具備兩大條件:其一,應由原雇主依法終止契約,並完成資遣程序;其二,應由新雇主在事實上重新招募並建立新契約關係。反之,若雇主僅形式變更法人或登記名稱,卻未依法終止原契約與給付資遣費,且勞工仍於相同條件下工作者,即不得主張年資中斷,仍應將前後年資併計。此一法律見解,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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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雇主另開設的公司,勞工的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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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年資並非僅取決於登記公司名稱,而是取決於實際的經營關係與雇傭支配實質。如果勞工長年服務於相同企業體系內,無論公司名稱或法人是否更動,只要勞務內容、指揮監督、薪資給付等關係未變,即可據此主張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保障自身依法應享之退休金與相關勞動權益。對此雇主在進行公司重組、調派或變更法人名義時,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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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勞工轉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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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與後來勞動基準法共同構成勞工退休制度的兩個歷史階段,雖制度邏輯略有不同,但皆以保障勞工長期服務之報酬與生活安全為主要立法目的。就法律適用與時效性而言,針對於勞基法施行前所適用之舊制,現行實務往往採納舊制年資合併原則,再輔以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2及相關函釋規定,使新舊法之銜接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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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尚未申請退休就去世,這時繼承人是否可以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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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是否實際行使自請退休的形成權,成為繼承人是否得請求退休金的關鍵要素。此一見解反映出實務對於退休制度的法律形式性要求極高,即便勞工客觀上已具備退休資格,若未主觀上表達退休之意願,即難以認為其退休金請求權已發生,亦因此排除繼承之可能。此種見解雖維護法理之邏輯一致性,卻可能在現實上造成勞工家屬的困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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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調動,如從優併計年資,可以動用退休準備金專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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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凡係關係企業間調動且涉及併計工作年資並按舊制退休基準給付退休金者,如為107年2月20日前已核備者,基於信賴保護得例外支應;惟凡屬發文日後始報核之優惠退休制度,原則上一律不得支用專戶資金,應由雇主自行籌措。此政策不僅兼顧勞工退休金權益保障,亦確保勞退制度財務穩健,避免專戶資金因任意動支而失其法定保障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