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用定期契約回聘退休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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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法制明確允許雇主以定期契約聘用65歲以上之退休員工,此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特別授權,足以排除勞基法第9條限制,惟雇主仍應依法行使此項權利,於契約內容中明訂聘期及終止條件,並依誠信原則避免重複利用年齡作為終止依據。未來隨著人口老化與延後退休趨勢持續發展,如何透過此類定期契約制度妥善延攬高...

  • 勞工轉任委任經理人,可以請求勞基法的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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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僱傭與委任不得併存」並不等於「僱傭契約當然終止」。法院已在多項判決中清楚指出,僱傭契約的終止必須具備明確意思表示、法定程序或契約原因,而不能因職務名稱變更或組織調整而推定消滅。只有在真正完成終止程序後,委任契約才可能成為唯一法律關係。否則,即使存在委任契約,原僱傭契約仍可能被認定於實質上持續存在,或...

  • 退休後,你能領到幾筆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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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於請領老年給付後再就業,因勞保資格喪失,無法再加保,未來僅得依新制累積退休金而無勞保保障。至於舊制退休金來源,為雇主按月提撥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現存台灣銀行),屬雇主所有,不隨勞工轉移;新制退休金則存於勞保局勞工個人專戶,屬勞工所有並可轉換雇主累積。若勞工於94年7月前已受僱,後續選擇新...

  • 新舊勞工退休金制度差異為何?資遣費及退休金計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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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雖名稱相似,實際上分屬兩大制度。前者為國家社會保險提供的全民老年保障,後者為雇主依法提繳的企業退休制度。兩者並行,目的在於建立勞工退休後之多層次保障架構,使勞工不論於哪一公司任職、是否轉換工作,均能累積穩定的退休金額,達成勞動保障與社會安定之雙重目標。勞工之工作年資於資遣費及退...

  •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後縱被懲戒解雇仍可領取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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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如已符合法定自請退休要件而未自請退休,即使後遭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僱,其退休金請求權仍存在,為法律所保障之既得權,雇主不得藉解僱時點在先為由規避給付,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晚年生活之核心精神與社會正義原則,其一,勞工自請退休權為形成權,僅須符合法定要件即生效,無須雇主同意;其二,該權利...

  • 勞工經僱用時已65歲以上,嗣工作表現不適任,雇主得否以其65歲為由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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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聘用時勞工已滿65歲,日後不得僅以其達到65歲為由強制退休,必須依其實際工作能力、健康狀況及是否不適任為判斷基礎,並遵守解僱及退休相關程序,否則可能面臨違反勞動法令的法律風險。換言之,法律架構下的核心原則是保障高齡者在符合作業能力及工作要求的情況下,應有持續工作的機會,而雇主不得濫用強制退休制度...

  • 雇主強制勞工退休者,應否於事前預告該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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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現行法對於雇主依勞基法第54條強制勞工退休並無明定預告期間之強制規範,行政機關的函釋僅屬建議性質,並非法律義務,故雇主在法律層面上不受預告義務拘束,但若在契約或其他內部規章中有預告約定,或希望維持良好勞資關係,仍宜比照勞基法第16條的期間預先告知,以符合法理與人情並減少爭訟風險。 律師回答: ...

  • 被強制退休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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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年滿65歲遭遇雇主強制退休後,固然不能請求資遣費,但仍享有多項法定權益保障,包括勞保老年年金、勞退個人專戶給付、舊制年資退休金、損害賠償請求權、調解及訴訟途徑等。如能善用現行制度保障,並於在職期間確保勞保薪資正確申報、勞退提繳足額,並與雇主簽訂完整的書面契約與對帳憑證,即可避免於退休之際權益受損。...

  • 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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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於勞退新制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與收益屬個人財產,雖法律上以特別請領制度規範,但實質仍具遺產性質,遺屬或指定人得依法請領。若無遺屬或指定人,方歸入勞工退休基金。而於舊制下,退休金請求權之發生須以勞動契約終止為前提,勞工死亡前未提出退休申請或未被命令退休者,該權利尚未發生,非屬遺產,其繼承人不得請求...

  • 勞工年滿65歲,就一定要退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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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法令並未強制勞工年滿65歲即應退休,僅賦予雇主得以該年齡為據主張強制退休之權限,屬於選擇性條文,非絕對性規定。若勞工仍有意願與能力從事工作,且雇主基於業務需要亦願意繼續僱用,雙方自得合意延續或重訂勞動契約,不因達65歲即當然終止。在此架構下,勞工可依自身狀況衡量是否退休,雇主亦應依法尊重勞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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