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退休後,怎麼辦?

27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年滿65歲遭遇雇主強制退休後,固然不能請求資遣費,但仍享有多項法定權益保障,包括勞保老年年金、勞退個人專戶給付、舊制年資退休金、損害賠償請求權、調解及訴訟途徑等。如能善用現行制度保障,並於在職期間確保勞保薪資正確申報、勞退提繳足額,並與雇主簽訂完整的書面契約與對帳憑證,即可避免於退休之際權益受損。此外,若勞工有繼續工作意願,亦可主動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轉任顧問或兼職方式延續勞動關係,以維持收入與社會參與。社會氛圍亦應鼓勵尊重高齡就業,消弭年齡歧視,使退休不再是被動接受,而是自主選擇之人生轉捩點。是以,面對被強制退休,勞工雖不能請求資遣費,但只要熟悉權利、妥善主張,依然可為自己的老後生活爭取最大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年滿65歲,遭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行使強制退休權利而被要求離職時,往往會產生對自身權益保障的疑問,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即是:「我可以拿資遣費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退休與資遣在法律上本質不同。所謂強制退休,是指雇主於勞工年滿65歲後,基於法律授權,可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使勞工退休,但此種終止契約之方式,並非基於雇主經營上之困難或業務緊縮,亦非因勞工不適任或有過失等因素,因此依法不得主張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條資遣費之給付前提,乃以非屬自願離職,且符合資遣法定事由為前提,退休並不在此列。

 

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其強制退休權在雇主,但對於年滿65歲,體能尚可,仍有工作意願之勞工,事業單位如認為有繼續僱用之必要時,仍可續予僱用,並無年齡上之限制。

 

亦即,退休是以年齡或身心狀況為依據,而資遣則以雇主方原因終止契約為依據,兩者概念無法混為一談。因此,即使勞工對於被迫退休感到不滿,甚至尚有工作意願與能力,亦無法據此請求資遣費。那麼,勞工面對強制退休時,手中有何保障與資源可依賴?

 

首先是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勞保老年年金是針對符合一定年資與年齡的勞工,在其退休後提供的長期生活保障制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年滿60歲以上且投保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若年資未滿15年,則可領取一次請領之老年給付。

 

因此,若勞工在職期間有正常加保,且雇主未違法低報投保薪資,原則上均可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保障其退休後基本生活所需。其次是勞工退休金制度,區分為舊制與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所規範的重點,在於該條針對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條例施行後仍於原事業單位服務,並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者,其原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法律上要求予以保留。此項規定主要係為保障勞工轉換至新制退休制度時,其既有權益不致於因制度變更而遭侵害。

 

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在某事業單位服務,並受勞基法適用者,當其選擇改為適用新制退休金制度時,該改制前之工作年資不能被消除或歸零,而應依法保留,作為日後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計算基礎。該保留年資之使用時點,係於勞動契約因特定原因終止時,例如因勞基法第11條(資遣)、第13條但書(非自願離職)、第14條(不當解僱)、第20條(試用不適任)、第53條(勞工申請退休)、第54條(雇主強制退休)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所終止,則雇主必須以勞動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為基礎,依據勞基法或職災法相關條文計算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給付。此規定實質上為對勞工保留年資提供實質保障與具體可行之救濟機制,避免雇主片面歸責或制度模糊造成勞工損失。

 

新制自94年7月1日實施,所有新進勞工皆適用新制,舊有勞工則可選擇是否轉換。新制下,雇主應每月提撥不低於勞工月薪6%的退休金至勞保局設立之個人專戶,由政府管理投資運用。勞工退休後,便可申請請領專戶內累積之金額或選擇年金方式分期提領。

 

而舊制則由雇主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按年資計算並一次給付退休金,並須於退休後30日內發給。若勞工於新制施行前即受僱,並於同一事業單位轉換適用新制,則其舊制年資依法應予保留,並於日後契約終止時依保留年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若發現自己權益受損,例如勞保薪資長期被雇主低報或勞退提繳金額不足,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主張雇主未提撥或短提部分應補足差額。

 

尤其若因雇主高薪低報,致使老年年金與退休金短少,影響退休後生活,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檢舉或聲請調解,甚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此外,法律亦明定,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未提繳退休金,除須補提外,還需負擔滯納利息與行政處罰責任。再者,若發現自己疑似遭遇不當退休,或雇主違反程序,例如未事先通知、未提供退休申請協助、未給付應有之補償,勞工可向勞動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透過工會協助爭取應有權益,或洽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與訴訟代理。

 

實務上,雖然勞基法第54條允許雇主對年滿65歲勞工行使強制退休權,但雇主仍應注意不得以此規避其他終止契約應盡之法律義務,例如於勞工年滿65歲前刻意調降職等、排除職務、迫使離職等行為,即可能構成變相解雇或差別待遇,亦應受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勞動法規所限制。另對於於退休前有重大職災、長期病假或遭性騷擾之勞工,雇主於退休程序上更應妥善處理,避免衍生爭議。政府方面,亦設有多項退休勞工協助措施,例如高齡就業再輔導計畫、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技職培訓與再就業服務等,協助退休勞工銜接新生活或重新就業。社會保險面亦提供勞保年金、國保年金、健保續保等機制,以保障退休後基本醫療與生活所需。

-勞資-退休-強制退休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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