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年滿65歲,就一定要退休嗎?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法令並未強制勞工年滿65歲即應退休,僅賦予雇主得以該年齡為據主張強制退休之權限,屬於選擇性條文,非絕對性規定。若勞工仍有意願與能力從事工作,且雇主基於業務需要亦願意繼續僱用,雙方自得合意延續或重訂勞動契約,不因達65歲即當然終止。在此架構下,勞工可依自身狀況衡量是否退休,雇主亦應依法尊重勞工意願、避免歧視與差別待遇,並配合政府高齡就業政策,建構友善而具彈性之職場環境,使高齡勞動力得以持續發揮價值與貢獻社會。是以,勞工年滿65歲,並非一定要退休,而是應由勞工意願、工作能力與雇主業務需求等多重因素共同考量,形成自主、平等與彈性的勞動關係,方符合法治與人權之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此規定係授權雇主在勞工年滿65歲時,有權強制其退休,並非規定勞工年滿65歲即當然應退休,亦未禁止雇主在勞工年滿65歲後繼續僱用之可能性。換言之,法律並未強制勞工一到65歲就必須離開職場,而是賦予雇主在特定條件下得終止僱傭關係之選擇權。
因此,勞工年滿65歲後,如其身心健康、工作能力未受影響,且仍有就業意願與雇主同意,雙方當然可以合意繼續僱傭關係,並不違反任何法令規定。此等繼續僱傭可經由原勞動契約延續履行,或另行訂立新約,其法律效力皆無異,雇主亦可依業務需求、工作性質及勞工身體狀況,調整其工作內容、工時安排與報酬標準,以符合實務彈性與雙方期待。
此外,勞工年滿65歲後繼續工作,亦須納入勞工保險與退休金制度之配套考量。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年滿65歲之勞工原則上不得再加保勞保,但若勞工於年滿65歲後繼續從事工作,仍應參加勞工健康保險與就業保險;另勞工退休金部分,如屬於新制退休金(勞退個人專戶),即便年滿65歲,只要繼續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按月提繳6%至其個人專戶,不得中止。
惟若勞工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勞退年金,應留意保險年資之重疊與制度選擇間之影響。此外,勞工年滿65歲後之繼續工作,亦涉及高齡者職場安全與歧視防範等議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年齡對求職者或在職員工有不當差別待遇,否則即屬違法。
因此,對於年滿65歲之勞工,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拒絕繼續僱用,或對其薪資、升遷、工時安排等採不平等對待,應依實際能力與工作表現評估是否續用,並應致力營造高齡友善職場環境,包括調整工作量、提供適性崗位、增設輔助設施與健康管理機制等,以保障高齡勞工之就業機會與工作尊嚴。
實務上,部分行業如醫療、教育、技術顧問、研發設計、服務業等,具有高度經驗累積需求與勞動強度相對較低之特性,雇主往往傾向繼續聘用年資豐富、熟稔業務之高齡人員,以穩定組織運作並協助傳承經驗,是我國推動高齡就業政策之實踐面向之一。尤有甚者,隨著人口老化趨勢日益嚴峻,國家政策已逐步從「保障老年生活」轉型為「鼓勵健康就業」,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於109年施行,提供僱用補助、職場再設計、再就業訓練等支持措施,促進65歲以上長者持續參與職場、實現活躍老化。
此外,根據高齡者就業促進政策所揭示之方向,65歲不再是「退休門檻」,而是「轉型起點」,允許有意願且有能力之勞工續留職場、貢獻所長、延續價值。從比較法角度觀察,先進國家亦已普遍廢除或放寬強制退休年齡規範,例如美國禁止雇主基於年齡強制退休,日本將高齡勞工定義調整至70歲,韓國則採彈性延後退休年齡並強化高齡就業保障機制,可見全球皆正朝向促進高齡參與勞動市場之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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