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商大夜班徵人「限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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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超商或其他行業徵求大夜班人員時,基於安全考量而在徵才啟事中明示「限男」的作法,已明確違反現行性別平等法律規定。不僅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服務法均明文禁止,否定以性別作為夜班限制的合理性。企業主若僅因習慣或錯誤法理解而使用這類表述,一旦被舉發將面臨嚴重的財務懲罰與公眾觀感損失。因此,正確的做法應是從工作內...

  • 工作責任制不能請領加班費!不是老闆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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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責任制不能請領加班費」這句話,只在符合法定程序、經核備且工作性質特殊的情況下,才有例外適用;絕非老闆一句「我們公司是責任制」就能剝奪勞工的加班報酬權。責任制並非「不打卡、不給錢、不休息」的制度,而是「以任務成果為導向、在法定範圍內給予彈性」的特別機制。真正合法的責任制,應建立在自主、平等、核備與健康...

  • 「責任制」勞工的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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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責任制勞工」是勞基法中特別規定的彈性制度,但僅限於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核備之特定人員,否則皆屬違法。雇主不得僅以口頭或內部規章宣稱勞工為責任制以免除加班費給付,勞工亦應明白自身權益,了解責任制僅能排除部分工時條文,且書面約定須經核備並不得損害健康與福祉。若遇雇主以責任制之名壓榨勞動力,勞工應積極保存證據...

  • 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僱勞工工時上限為何?要求勞工加班應注意哪些事項?是否可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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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後,其所僱勞工之工時上限仍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為原則,若需加班必須依法徵得勞工同意並遵守每日十二小時與每月五十四小時之上限,加班費依法給付。僅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者,始得依84條之1另行約定工時,且須書面核備。否則,一切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辦理。責...

  • 責任制勞工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以保全員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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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責任制勞工加班費計算原則可濃縮為一句話:「責任制的加班,就是超過核備正常工時的部分,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國定假日依第39條加倍;月薪與時薪依核備工時計算;責任制沒有消滅加班,也不能免除法律保障。」保全員因屬勞動部公告的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因此可適用責任制,但必須符合「書面約定」、「主管機關核備」、「...

  • 可以合意責任制嗎?責任可以不再計算工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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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律上所稱的責任制,並不是「不計工時」、「不給加班費」、「隨時可要求你24小時待命」的制度,而是一種必須符合特定職務類型、書面約定且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備後,才可以調整工時制度的特殊規定,名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換言之,責任制不是雇主說有就有,也不是勞工簽一張切結書就算數,更不是公司文化,而是一種...

  • 什麼是合法「責任制」勞工?什麼是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責任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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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稱的「責任制工作」是一項針對特殊性工作者設計的例外工時制度,目的是讓具有特別工作型態或專業責任的勞工能在不違反基本勞動保障原則的前提下,與雇主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依法律明文,責任制的成立必須符合三項要件:第一,該工作類型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 從招募到離職,企業應如何循遵相關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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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從招募到離職,勞動法令涵蓋禁止歧視、保障隱私、公平契約、工資工時、職安性平、資遣退休等各面向,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勞工權益與生活安定,並促進勞資和諧。企業若能正確理解並落實這些規範,不僅能降低法律風險,更能提升員工忠誠度與企業競爭力。反之,忽視法令要求將導致勞資爭議、行政處罰與社會觀感損害。因此,企業應持...

  • 四週變形排班法律上有什麼條件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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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四週變形工時是為特定行業所設置之高度程序性制度,若缺一環,例如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未預排班表、未事前公告、行業別認定錯誤、班表任意更動、每日工時逾10小時、延長工時逾2小時、休息日與例假未清楚標示等,均將導致整套變形工時無效,使所有逾八小時之工時全部轉為加班並需補發加班費。企業若以四週變形工時為名...

  •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可以「自願適用責任制」的同意書,如果簽就再也不能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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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勞雇雙方簽署所謂「自願適用責任制同意書」而未報請核備,該約定無效,勞工仍可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加班費。即使核備完成,但勞工實際工作仍受公司管控、無法自由裁量,也可主張該制度形式濫用而無效。法院在審理時將依「實質工作狀態」判斷,而非單憑簽署文件。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設計初衷是保障特殊職業彈性,而非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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