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責任制不能請領加班費!不是老闆說了算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責任制不能請領加班費」這句話,只在符合法定程序、經核備且工作性質特殊的情況下,才有例外適用;絕非老闆一句「我們公司是責任制」就能剝奪勞工的加班報酬權。責任制並非「不打卡、不給錢、不休息」的制度,而是「以任務成果為導向、在法定範圍內給予彈性」的特別機制。真正合法的責任制,應建立在自主、平等、核備與健康保障的基礎上,否則,一切責任制之名下的超時工作,仍屬違法加班,勞工依法可以請求加班費,老闆再怎麼說,也不能推翻法律的明文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責任制不能請領加班費」的說法,在台灣的職場上非常普遍,甚至成為部分雇主規避工時與加班規定的藉口,但從法律角度而言,責任制勞工的認定、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均有明確界定,並非雇主片面宣稱即可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是責任制的唯一法律依據,條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由此可知,責任制並非普遍適用的工時制度,而是一種對特定職務的例外制度,必須同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三大要件,缺一不可。若未經核備或不屬公告類型,即便雇主主張採責任制,仍屬違法,勞工依法仍可請領加班費。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所稱「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經營與管理,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之主管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間歇性工作」則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方式進行者。換言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應屬於具高度專業與自主判斷權的職位,例如會計師、律師、建築師、設計總監、專案研發人員等,而非所有的文書、行政、業務或客服人員。法院實務亦屢次強調,責任制之目的在於給予特殊性工作合理的彈性,而非讓雇主以此逃避工時與加班費的給付。若勞工實際仍需遵守公司上下班打卡制度、受主管指揮監督、依公司排班執行例行事務,則其工作性質並非自主任務導向,而屬一般工時制勞工,即便簽署「責任制契約」亦無效。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勞動契約雖屬私法上合意事項,但勞基法屬強制性保護規範,勞工不得拋棄或減損法定權益,任何違反者均屬無效。

 

又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設計,雖允許特定工作排除部分工時規範,但其立法目的仍在於保障勞工健康與工作安全,故雇主不得藉此形同剝奪勞工休息權與報酬權。即使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也必須以不損及勞工健康與福祉為前提,主管機關在核備時負有實質審查義務,確認其工作性質確屬特殊且約定內容合理。

 

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在於「責任制勞工是否仍有加班費請求權」。若該勞工並非真正符合責任制條件或未經核備,其仍應受勞基法第24條規範保障,即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加班費。若雇主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即使簽署書面契約,該契約不生效力,勞工可主張依一般工時制計算加班費。若雇主主張勞工自願不請加班費,因勞基法屬強制性規定,此項放棄無效,法院多會判定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及遲延利息。

 

舉例而言,若行政助理、客服、櫃檯或技術支援人員等被公司標示為責任制而長期超時工作,勞工提出打卡紀錄、電子郵件、工作訊息等證據,即可證明實際工時超過法定上限,法院通常會認定雇主未經核備責任制而違法,命其補發加班費並依第79條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另一方面,即便是合法責任制人員,其工時與報酬仍須合理安排,雇主不得要求無限延長工時或剝奪休假,否則違反「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原則,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備並命令改正。責任制勞工與一般勞工最大的不同,在於「工時彈性」而非「無工時限制」。責任制是以完成任務或成果為主導,但不代表工作時間不受任何規範。實際上,多數核准文件中仍會載明「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至少應有一日休息」、「夜間工作須安排替代休息」等條件,雇主違反即屬違法。勞工如因此過勞受傷,仍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或職業災害保險條例請求補償。

 

若雇主以「責任制」為由,剝奪勞工打卡、記錄工時之權利,也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勞動部於多次函釋指出,責任制人員亦應建立出勤紀錄,以利日後勞資爭議之釐清;雇主若完全未保存工時紀錄,將負舉證不利之結果。更進一步,許多公司誤以為只要在聘書上寫「採責任制」,或在工作規則中公告,即可免付加班費,此為典型誤用。

 

責任制需個別勞工書面同意且報請核備,不得僅以工作規則或勞資會議紀錄取代。主管機關查核時,會要求出示核備函及契約書,如無,則視同一般工時勞工。責任制制度設計的本意,在於尊重高專業、高自主性勞工之彈性,讓工作時間不再拘泥於八小時上下班模式,而是以任務完成為衡量標準,但此制度的濫用,已逐漸變成壓榨勞工的工具。部分企業以「責任制」為名行「無償加班」之實,要求員工每日工作10至12小時甚至更久,卻不給加班費、不補休,也不設休息間隔,導致過勞事件頻傳。

 

勞動主管機關統計顯示,近年檢舉案件中相當比例涉及責任制濫用,主要集中於服務業、資訊科技業、建築設計業及金融業,顯示該制度已被誤解或刻意利用。

 

為保障自身權益,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特別注意是否載有「責任制」條款,若有,應要求雇主出示主管機關核備文件,並確認該職務是否屬公告範圍。若未核備或內容模糊,即表示該條款無效,勞工仍享有工時與加班費保障。若已任職且長期超時工作,可蒐集打卡紀錄、監視錄影、工作訊息或電子郵件等證據,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查有違法時,除命雇主補發加班費外,並得處罰鍰。法院判決實例亦顯示,勞工舉證實際工時即可推翻「責任制」主張。

 

從法律政策角度觀察,責任制條文的核心在於「雙方合意」、「主管機關核備」、「不得損及健康」,並非容許企業片面排除勞基法保障。責任制是例外而非常態,必須限縮解釋。任何超出公告範圍的工作職務,雇主若主張採責任制,均屬違法,勞工得依一般工時制度請求加班費、休息補償及損害賠償。

-勞資-工時-責任制-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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