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招募到離職,企業應如何循遵相關勞動法令?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從招募到離職,勞動法令涵蓋禁止歧視、保障隱私、公平契約、工資工時、職安性平、資遣退休等各面向,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勞工權益與生活安定,並促進勞資和諧。企業若能正確理解並落實這些規範,不僅能降低法律風險,更能提升員工忠誠度與企業競爭力。反之,忽視法令要求將導致勞資爭議、行政處罰與社會觀感損害。因此,企業應持續檢視人力資源政策,建立合規制度,並透過教育訓練與內部稽核,確保每個環節符合法律規範。這不僅是風險管理,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環,唯有如此,才能在現代多元且嚴謹的勞動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並實現勞資雙贏與社會永續發展。勞動檢查針對工資、工時、出勤、假日、責任制與退休金提撥等項目,均有明確規範與檢查標準,違規案例亦屢見不鮮。這些違規不僅影響勞工基本生活與保障,也造成勞資對立與社會成本增加。

 

律師回答:

從招募到離職,勞動關係的每一個階段都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企業若能全面遵守相關法令,不僅能避免勞資爭議與行政處罰,更能建立正向企業形象與穩定勞動環境。企業若能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中落實法令遵循,不僅能降低罰則風險,也能建立正向勞資關係,提升企業長期競爭力。因此,勞動檢查不只是外部監督,更是企業自我檢視與改善的重要契機,唯有積極遵循法令,才能達到勞資雙贏與社會永續發展。

 

首先,在招募階段,企業必須遵循公平就業原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確禁止基於性別、性傾向、年齡、種族、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籍貫、宗教、政治傾向或工會會員身分的歧視行為。企業也不得刊登不實或誤導的招募廣告(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得無正當理由留置身分證件或要求與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第2款及施行細則第1條之1),如基因檢測、HIV檢驗、智力測驗、懷孕計畫、犯罪紀錄等。禁止收取保證金或擔保(第3款),並不得招募違背公序良俗的工作(第1項第4款)。外籍勞工的招募須遵循嚴格的工作許可程序,否則將面臨罰則甚至禁止聘僱處分。此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企業蒐集、利用個資必須符合特定目的並告知當事人,避免侵害隱私權。

 

進入雇用階段,企業應先釐清契約性質:承攬、委任與僱傭契約之區別影響勞基法是否適用。定期契約僅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否則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穩定性。試用期條款應明確約定期限及評核標準,不得濫用作為解僱工具。依職安法第20條,特定工作需實施體格檢查,並依結果安排合適職務。

 

雇主須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並依法公告工作規則,確保勞工知悉權利義務。智慧財產權與保密條款雖可約定,但不得過度限制勞工權益。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勞動部見解,應與雇主實際投資成本合理關聯。競業禁止需符合合理性、補償性及期間、地域限制,不得無限延伸侵害勞工職業自由。

 

勞工在職階段,工資制度為核心。工資定義依勞基法第2條包括勞工提供勞務所受一切報酬,雇主不得任意預扣或以違約金方式抵銷,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賠償費用。上市櫃公司對於分紅配股,須遵守證交法之轉讓申報、閉鎖期、內線交易禁止等特別規範。

 

工時則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需符合第32條之要件並給付加班費(第24條)。例假(第36條)、休息、國定假日(第37條)、特別休假(第38條)均為勞工法定權益。變形工時與責任制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且責任制之核備須符合釋字第726號解釋所定的「工作性質特殊」要件。

 

請假與留職停薪,包括病假、婚喪假、事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停等,均受明文保障。調動勞工須符合「五原則」,即業務上必要、不得違反契約、不得具差別待遇、不得有不當動機且應考量勞工生活利益。女性勞工享有特別保障,包括夜間工作限制(勞基法第49條)、懷孕期間安胎假、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哺乳時間(第18條)。

 

另針對童工(勞基法第45條)、技術生、建教生、部分工時、派遣勞工、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勞工,法律均設有特殊保障。職業災害防護方面,職安法要求雇主建立管理制度並提供防護設備,發生災害時須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補償並協助勞保理賠。性騷擾防治義務亦受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範,雇主須採取預防措施並建立申訴處理機制。

 

至於離職、解僱與退休階段,雇主與勞工可合意終止契約或由勞工自願離職,惟須依法進行預告(勞基法第15條)。資遣解僱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之原因,例如業務緊縮、停業或虧損,且須依第16條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並依法給付資遣費(第17條)。懲戒解僱則限於勞基法第12條所列重大事由,否則即屬非法解僱。

 

退休制度方面,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第55條規範自請與強制退休,舊制退休金由雇主提撥準備金,新制則依勞退條例第6條按月提繳6%至勞退個人專戶,並由勞工自願提繳。離職時,雇主須依勞基法第19條開立服務證明,不得拒絕或為不實記載。

 

勞動檢查制度在我國勞動法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目的在於確保企業遵循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同時維持勞資關係的穩定。實務上,勞動檢查涵蓋範圍廣泛,但主管機關針對常見違規態樣,特別設下重點檢查項目,以遏止雇主藉制度漏洞或不當操作侵害勞工權益。以下就實務上常見的七大類違規情形加以分析。

 

首先,加班費給付不足與加班申請制、工資認定、加班費計算及補休問題,這是最常見的違規態樣之一。

 

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勞工在法定正常工時之外的延長工時,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且計算方式依加班時數區間給予不同加成比例。然而實務上,許多企業透過「加班需事前申請核准」制度規避,若勞工未經主管簽核,雖實際加班卻不予計算,導致工資被低估。

 

此外,部分企業將加班工時以補休取代加班費,若補休未達相同價值,將違反強制規定。工資認定亦屢有爭議,例如企業將應計入工資的津貼或獎金排除於加班費基數之外,造成加班費核算不足。勞動檢查經常在此項目查獲違規並開罰,凸顯其嚴重性。

 

其次,延長工時超越法定上限問題。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勞工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不少企業因生產需求或淡旺季差異,經常要求勞工過度加班,甚至長達每日12至14小時,嚴重影響勞工健康與休息權益。主管機關一旦查核,將視為重大違規,並依情節裁罰。

 

再者,未置備出勤紀錄或記載不符法定格式亦屬高發違規。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必須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至少五年,紀錄方式應足以反映勞工實際出勤狀況。許多企業雖備有刷卡或簽到制度,但因未如實登載加班、遲到、早退等情況,或篡改紀錄以規避加班費給付,均屬違法。勞動檢查對此有明確檢查標準,一旦發現不符格式或紀錄造假,即屬違規。

 

第四,輪班制與排班制勞工之國定假日挪移及標定問題。依勞基法第37條,國定假日應給予放假,但對於輪班或排班勞工,雇主必須確保於同一年度內安排補假,並須明確標定。實務上部分企業將國定假日視同一般休息日,未妥善安排或未公告補假,導致勞工休假權益受損,屬於常見違規。

 

第五,延長工時、變形工時、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安排需透過勞資會議程序,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第30條第2、3項及第30條之1、第49條,這些涉及工時彈性或女性夜間工作條件的制度,均須經勞資會議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許多企業未召開合法程序的勞資會議,或未經勞方同意即逕行安排,導致違反程序正義,常遭檢查機關糾正。

 

第六,適用責任制工作者的範圍及主管機關核備程序亦是檢查重點。勞基法第84條之1允許特定性質的工作者不受一般工時規範,但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進一步強調,責任制僅限於性質特殊、難以依一般工時規範管理的職務,且需經勞資雙方合意並報核。許多企業濫用責任制,將一般職務納入以逃避加班費,卻未辦理核備程序,形成勞權漏洞。

 

勞動檢查一旦查獲,將要求補辦程序並給付積欠工資。最後,勞退舊制雇主有無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依勞基法第56條,適用舊制的勞工,雇主須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作為未來退休給付的保障。但不少企業未依規定提撥或提撥不足,導致勞工退休金保障受損。主管機關檢查時將調閱帳冊與銀行存摺,以確認提撥狀況,若有不足,將責令補提並處罰鍰。

-勞資-勞資權益-法令遵循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勞動基準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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