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僱勞工工時上限為何?要求勞工加班應注意哪些事項?是否可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後,其所僱勞工之工時上限仍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為原則,若需加班必須依法徵得勞工同意並遵守每日十二小時與每月五十四小時之上限,加班費依法給付。僅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者,始得依84條之1另行約定工時,且須書面核備。否則,一切應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辦理。責任制並非任何管理員或警衛工作皆可套用,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並經核准方得生效,違者不僅須補發加班費,並可能受罰鍰處分。因此,大廈管理委員會在聘用及排班時,應以勞基法為準繩,善盡雇主義務,以保障勞工健康與勞動權益,亦避免日後爭議與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廈管理委員會自勞動基準法修正施行後,依法亦屬受該法約束之雇主之一,凡其僱用之勞工,不論為管理員、清潔人員、保全人員或會計人員,皆須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工資、保障工時、安排休假並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環境。

 

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此乃我國工時制度之核心規範,適用於所有受僱者。換言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僱勞工,其基本工時原則上即為「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

 

若大廈管理委員會認為因大樓管理特性需採輪班或延時工作,仍須遵守變形工時制度或延長工時制度之要件與程序,不得自行以「值班性質」、「全天候服務」等理由逕行超時工作。依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二週或八週內部分工作日之時數分配於他日,每日最多得延長二小時,惟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因此即便為大廈值勤性工作,仍應以工會或勞資會議決議為前提,不得單方決定變形工時或延長工作時數。

 

此外,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要求勞工加班,依第32條規定,除應事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並須徵得勞工本人同意,且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46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得放寬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若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人數達30人以上並依但書規定延長工時,尚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加班時,依第24條規定,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平日加班依工資加給1又1/3倍計算,例假日工作者則加給2倍,休假日工作者則依第39條規定給補休或加倍工資。

 

惟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不受上述延長工時限制,例如火災、颱風、電力中斷、重大事故等,惟事後應立即補給休假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由於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僱勞工常有夜間門禁、出入管理、停車場巡邏等工作,屬於長時間待命性質,實務上常見委員會以「責任制」、「值班制」或「84-1條工作者」名義約定工作時間。

 

然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僅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32條、36條、37條、49條規定之限制。其包括: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並進一步界定前述各類工作者之範圍,其中「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方式進行者。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於民國98年6月26日經勞委會公告核定為得適用84條之1之工作者,其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管制與登記等監視性工作。倘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僱用之管理員或警衛,其工作性質與該公告相符,亦得依84條之1另行約定工時,但仍須遵循「書面約定」與「核備」之程序,並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換言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若欲讓管理員實施責任制或排除部分工時規定,必須個別與該勞工簽訂書面約定,明確載明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夜間工作等事項,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未報核備者,該約定不生效力,仍須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得以「大廈輪值」或「全天候監視」為由片面將勞工納入84條之1範疇,主管機關審查時將依實際工作內容與勞工健康風險判斷是否屬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例如,若管理員除夜間巡視外,白日尚須執行郵件收發、代叫電梯、收費、住戶諮詢、報修登記等非監視性事務,則該職務性質已超出純粹監視範圍,不得適用84條之1。

 

再者,即使屬合法適用84條之1之人員,其工時仍非完全不受限制,雇主仍須於書面約定內明確訂定每日或每週工作時間、休息及例假日安排,並應參考勞基法標準,不得損害健康與福祉。

 

例如,主管機關核准之書面約定常要求每週至少一日休假、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並須安排合理休息,若雇主未遵守,仍可能違法。實務上多見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值班性質誤解責任制,導致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遭勞檢處罰。

 

除符合公告條件並經核備者外,其他勞工仍受一般工時規範保障,委員會不得任意以「值班」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主管機關於裁罰時,會檢視勞工實際出勤紀錄、門禁打卡資料、排班表等,認定若每日工時超過八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小時,且無84條之1核備文件,即屬違反第30條,將依第79條裁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命令補發加班費與改正。

 

從勞工權益保障角度觀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正確認知勞基法工時制度,不論清潔、警衛或文書人員皆屬受保護之對象。若因夜間輪值或特殊勤務需要採責任制,應依法取得核備,並兼顧健康與休息安排。

 

勞工如遇長時間工作或加班未給付情形,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可命雇主改正並補償勞工應得工資。若雇主惡意逃避,亦得提起勞動事件訴訟請求。從管理實務角度,建議大廈管理委員會訂立明確排班表,確保每位員工每七日有一例假日,夜班工作應安排輪替或補休制度,並設立工資紀錄與考勤制度,避免日後勞資爭議。

-勞資-工時-責任制-公寓大廈管理員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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