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法「責任制」勞工?什麼是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責任制的工作?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稱的「責任制工作」是一項針對特殊性工作者設計的例外工時制度,目的是讓具有特別工作型態或專業責任的勞工能在不違反基本勞動保障原則的前提下,與雇主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依法律明文,責任制的成立必須符合三項要件:第一,該工作類型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第二,勞雇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勞動條件;第三,該約定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若任一要件欠缺,即無法排除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與保障例假。所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即勞動部歷年依據勞基法第84條之1公告之特定職業,這些職業因工作時間難以精準計算或性質上需高度自主,因此可適用責任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是台灣勞動法體系中針對「特殊性工作者」所設計的例外工時制度,社會上俗稱為「責任制」。所謂合法的責任制勞工,並非雇主一句話就能成立,而是必須同時符合「公告對象」、「書面約定」與「主管機關核備」三項強制要件,否則該責任制約定即屬無效,雇主仍須依勞基法第30條等一般工時規範給付加班費與保障例假。

 

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這是責任制的唯一法律依據,也意味著責任制是對一般工時制度的「例外」,必須限縮解釋,不能成為雇主濫用的藉口。

 

首先,在「公告對象」部分,勞動部歷年公告列舉得適用責任制的職業範圍,例如主管人員、負責事業經營與管理者、以專業技術負責任務成敗之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者等,此外也包含特定行業別之人員。

 

自民國86年以來,勞動部依不同行業特性陸續公告包括銀行業經理職以上人員、資訊服務業系統研發與維護工程師、法律服務業主管及法務人員、廣告創作人員、會計助理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人員、保險外勤業務員、房屋仲介業務員、醫療保健業部分場所人員、社福機構監護工、建築與營造業設計監造人員、電視廣播業發射台輪值工務人員、生物技術研發人員、警衛人員、美容美髮技術士等。這些行業係基於工作性質特殊、難以適用一般工時規範的考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始得依84條之1約定工時。但公告名單以外的職務或行業,雇主不得自行宣稱屬責任制。

 

其次,在「書面約定」部分,勞雇雙方必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明確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內容,並參考勞基法工時基準,確保不損及勞工健康與福祉。

 

該書面契約應載明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與性質、每日及每週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日、夜間工作安排及工資給付方式。若僅以口頭說明或在工作規則中概括記載「採責任制」即為違法。

 

勞動部並要求,責任制之書面約定須送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備,主管機關會依「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判斷是否符合84條之1要件,例如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至少應有1日例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夜間工作應有補休與健康保障等。

 

若未報核備或核備遭駁回,該責任制契約即屬無效,勞工仍受一般工時規範保護。大法官釋字第726號明確指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核備,該約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此解釋已確立核備是責任制生效的強制要件。第三,在「保障原則」方面,責任制並非「工時無上限制」,雇主仍應遵守「不得損及健康與福祉」的基本義務。

 

勞動部於各行業公告時通常附帶明定審查基準,要求雇主提供適當休息時間與合理排班,防止過勞。例如保全業的監視性工作者,雖可約定每日工作10小時,但仍須確保充分休息,超過約定工時部分仍屬加班,雇主須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該條規定延長工時的加給標準為: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二,若依第32條第3項延長則加倍發給。換言之,即使勞工是合法責任制,仍不得無償加班。責任制的本質在於以任務完成為衡量,而非犧牲勞工休息權。

 

實務上常見爭議為企業濫用責任制名義逃避加班費,如資訊公司要求工程師「做完才能下班」、設計公司強迫創作人員日夜修改作品、或航空公司以84條之1為由拉長空服員執勤時數,這些情形若未符合法定要件即屬違法。例如華航工會曾抗議資方強迫空服員簽署84條之1約定書,內容嚴重剝奪休息權,並遭稱為「奴工條款」,其爭議核心即在於雇主濫用責任制而忽視勞工健康。

 

大法官在釋字726號理由中也指出,因84條之1排除勞基法工時限制,對勞工健康影響重大,主管機關介入核備乃為防止雇主單方決定工時,落實勞動保護目的。至於「責任制專業人員」的認定,依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2款,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此類工作須具高度自主性與專業判斷力,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資訊系統研發人員、顧問工程師等;若僅為執行命令的基層職員、行政助理或業務人員,則不屬責任制範疇。法院實務採「實質認定」標準,觀察勞工是否能自行安排工作時間、是否以成果為績效衡量、是否受嚴格監督。

 

若仍須上下班打卡、服從指揮命令、依排班工作,則為一般工時制勞工。雇主若無84條之1核備文件而主張責任制,法院多認其違法並判給加班費。舉例而言,若某科技公司工程師每日需打卡報到並依主管指示執行任務,即非責任制專業人員,即使雇主宣稱「公司是責任制」亦無效,勞工可憑出勤紀錄主張加班費。

 

又如保全公司聘請夜間警衛,其工作性質屬監視性工作,若經核備每日工時10小時,仍不得超過約定時數;若因突發狀況多值兩小時,雇主仍應依第24條給付加班費。責任制的「合法」核心在於勞雇雙方達成書面合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排除特定條文的適用,但並非整部勞基法皆不適用。責任制勞工仍受第5條(禁止強迫勞動)、第42條(健康理由不得強迫加班)、第22條(工資支付)、第24條(加班費)、第38條(特休假)等條文保障。

 

勞動部並依不同職類訂有健康與福祉審查基準,要求責任制勞工每週仍應有充分休息與休假,工作安排應考量勞工生理負荷與工作強度。


 

這些公告自1986年起陸續發布,涵蓋從政府機關駕駛、金融、資訊、法律、建築、醫療、保全、服務業到娛樂產業等多種領域,以下即是目前歷年公告列舉可適用84條之1的職業類別。首先,自1986年7月11日勞動部公告起,首長、主管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被納入適用範圍(勞動二字第029625號)。這是最早的公告之一,原因在於此類駕駛常需依行程臨時出勤、加班、待命,無法以一般八小時計算工時。

 

接著,1987年1月22日公告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勞動二字第003290號),此類人員屬高階管理職,具有決定一般勞工勞動條件之權限,符合施行細則第50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督、管理人員」。

 

同年3月4日,資訊服務業之主管及系統研發、維護工程師(勞動二字第004365號)亦被納入公告,理由是資訊業開發與維護工作屬任務導向、工時彈性高,難以受固定工時拘束。同日另有法律服務業主管及法務人員(勞動二字第008724號)納入,因律師事務所與法務部門多以案件進度為主要衡量標準,須自負任務成敗。

 

1987年3月31日公告個人服務業中的家庭幫傭與監護工(勞動二字第012975號),但因家事服務業特殊,後於87年12月31日公告自88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勞基法(勞動一字第059604號)。

 

同年4月4日,廣告業之經理級主管及創作人員(勞動二字第013661號)被認定為責任制工作,因創作人需依靈感與任務完成,工時彈性且難以量化。4月8日,會計服務業之具會計師法第12條資格的會計助理(勞動二字第013928號)亦被列入,這些人需以專業知識完成審計任務,責任重大。

 

7月3日,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勞動二字第028608號)亦公告適用,包含前艙飛行員與後艙空服員,其工時受航班調度與國際時差影響,不易以固定工時計算。7月27日公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及經理級主管(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因保全工作屬監視性或間歇性,常需輪班或長時間待命。8月6日,保險業之外勤業務員(勞動二字第034590號)與房屋仲介業不動產經紀人員(勞動二字第034593號)亦列為責任制,皆屬成果導向之工作。

 

10月7日公告托兒所保育員與社福機構輔導員、監護工(勞動二字第044756號),但托兒所保育員後於101年公告廢止。

 

11月7日公告中央銀行首長隨扈、立法院院長與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外交部接待外賓人員、考選部闈內工作技工及法務部相驗車駕駛(勞動二字第050333號),皆因任務特殊、時間不固定。1988年2月9日公告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設計及工地監造人員(勞動二字第006043號),該公告擴大專業設計與工程顧問類的適用範圍。

 

3月1日公告信用合作社經理職以上人員、台北市新聞處專業攝影技工與採訪車駕駛、市府工務局抽水站操作人員及國防部非軍職保防員(勞動二字第008832號),顯示責任制已延伸至部分公部門技術性與安全性職位。5月19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主管、證券商外勤業務員、海軍造船廠指泊工及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勞動二字第022653號),因這些職務需依市場或現場狀況自主決策。

 

10月13日公告電視業外站台工作人員、公營事業國會聯絡人員與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惟後者於101年廢止。

 

1989年1月5日公告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專業規劃設計及工地監造人員(勞動二字第0000379號),12月2日公告總統辦公室工友(勞動二字第0053217號)。

 

1990年2月22日公告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勞動二字第0007432號),同年5月15日公告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與監造人員(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8月16日公告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設計與監造人員(勞動二字第0039746號)。1991年4月26日公告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勞動二字第0910020733號)。

 

1992年公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及立法院立委公務座車駕駛(勞動二字第0920029984號、0920065942號)。

 

1993年公告交通部港務局港勤船舶拖船與起重船船員(勞動二字第0930006739號),1994年公告廣播業發射及轉播台工務人員(勞動二字第0940000613號)。

 

同年公告生物技術服務業之實驗室與研究室研發人員(勞動二字第0940007171號),以及持有美容、美髮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勞動二字第0940008494號)。

 

1998年起,會計服務業助理及會計師、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事業單位警衛人員、學術研究業之研究人員、畜牧法下屠宰檢查員、電影製作業燈光攝影與電工人員、行政院莫拉克重建委員會駕駛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農林漁牧人員,均陸續被公告納入。

 

以上公告內容,反映責任制的立法邏輯:即針對工作時間難以固定或工作任務需高度責任與自主的職位,透過書面約定與核備機制,給予工時彈性。惟雇主仍須遵守「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原則,並於延長工時時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實務上主管機關於審查84條之1核備時,會依「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檢視每日工時、例假與休息安排是否合理,若違反健康原則可拒絕核備。責任制的核心是「彈性但非無限」,合法責任制必須建立在勞動部公告職類、書面合意、主管機關核備三重基礎上,否則均屬違法。勞工若遭雇主濫用責任制名義要求長時間工作、拒絕給加班費,可向勞工局檢舉,主管機關可命補發工資並處罰鍰。責任制應是保障特殊工作者合理彈性的制度,而非成為企業規避工時與剝削勞工的藉口。

 

責任制的本質應是「彈性」而非「剝削」,目的在使具高專業或特殊性工作可不受八小時制度拘束,以任務成果為導向,但法律從未允許無限工時或不給加班費的制度存在。若雇主濫用責任制名義要求長時間工作,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檢舉,主管機關將依勞基法第79條處罰雇主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補發加班工資。勞工亦可依勞動事件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責任制約定無效及加班費給付。

-勞資-工時-責任制-責任制適用業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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