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合意責任制嗎?責任可以不再計算工時嗎?
問題摘要:
法律上所稱的責任制,並不是「不計工時」、「不給加班費」、「隨時可要求你24小時待命」的制度,而是一種必須符合特定職務類型、書面約定且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備後,才可以調整工時制度的特殊規定,名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換言之,責任制不是雇主說有就有,也不是勞工簽一張切結書就算數,更不是公司文化,而是一種「必須合法核備」才能成立的特別工時模式。要判斷可以不能合意責任制,必須先釐清:責任制是「工作內容採責任制」,而不是「工時採責任制」。也就是說,責任制勞工之所以採責任制,是因為其工作成果與成敗具有其專業性、獨立性或管理性,例如他自行負責某項專案、對結果負責、工作進行方式可以自主安排,而不是因為公司想省加班費。責任制不是為了讓勞工做不完、做不完再做、做到死,責任制是工作屬性要求「成果導向而非時間導向」。因此,如果勞工已經超過勞資雙方原本書面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因責任制而免除。司法立場清楚、沒有模糊空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合意責任制嗎?責任可以不再計算工時嗎?這個問題在實務上極具爭議,甚至是許多公司最常被誤用、濫用、拿來壓榨員工的手段之一。很多勞工常聽到雇主一句話:「你是責任制,不算加班」、「我們公司都責任制,所以下班時間你自己看著辦」、「我們這個職務天生就是責任制,不用計算工時」等等,但這些話絕大多數都是錯的。法律上所稱的責任制,並不是「不計工時」、「不給加班費」、「隨時可要求你24小時待命」的制度,而是一種必須符合特定職務類型、書面約定且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備後,才可以調整工時制度的特殊規定,名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換言之,責任制不是雇主說有就有,也不是勞工簽一張切結書就算數,更不是公司文化,而是一種「必須合法核備」才能成立的特別工時模式。要判斷可以不能合意責任制,必須先釐清:責任制是「工作內容採責任制」,而不是「工時採責任制」。也就是說,責任制勞工之所以採責任制,是因為其工作成果與成敗具有其專業性、獨立性或管理性,例如他自行負責某項專案、對結果負責、工作進行方式可以自主安排,而不是因為公司想省加班費。責任制不是為了讓勞工做不完、做不完再做、做到死,責任制是工作屬性要求「成果導向而非時間導向」。因此,如果勞工已經超過勞資雙方原本書面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因責任制而免除。司法立場清楚、沒有模糊空間。
那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合法採用責任制?法律列出三大類型:(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例如具有主管人事裁量權者、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專案計劃主持人等具獨立專業判斷者。(二)監視性工作,例如保全、看守、值班人員,其工作以等待、監看為主。(三)間歇性工作,例如機械看護、輪水、設備巡檢,工作本身非連續性。另外,必須有「書面約定」且「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審查標準包含:正常工時總量是否合理、是否有實質休息安排、是否不損害勞工之健康與福祉。如果沒有核備,就算勞工口頭同意、簽了任用契約、甚至在職多年都被稱為責任制,只要沒有核備,那就不成立,那個勞工仍屬一般勞工,其所有加班費都可以依法請求補發,請求期間為五年。
因此,所謂「合意責任制」並不是你情我願就算數,而是「必須合意、必須書面、必須主管機關核備」三者缺一不可。今天就算勞工明明白白簽署「本人自願採責任制並放棄加班費」這種契約,也完全無效,因為加班費屬最低勞動標準,不能放棄,放棄亦屬無效,雇主仍須補發。這也是為什麼現實當中我們常看到「上班打卡、下班責任制」這種自欺欺人的制度,本質就是違法。企業利用「責任」二字,把員工推向無償加班的深淵,卻沒有做到真正責任制的前提:給予工作自主權、成果決定工作量、工時彈性安排,以及雇主與勞工之間建立信任,而不是「做不完你家的事你自己吞」。許多公司甚至連「正常工時上限」都沒有在責任制合約中明訂,導致責任制完全變質成「無限制工時」。但法律非常清楚:「責任制仍然必須有正常工時的書面約定」,例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等,一旦超過,仍須給付加班費或補休,雇主絕對不能以責任制為由否定加班費。
所以,責任制不是可以取消工時,而是「改變工時管理方式」;責任制不是不要算工時,而是「要算,而且要寫清楚算到哪裡為止」;責任制不是可以無限制加班,而是「加班仍須給加班費」。企業如果真心需要責任制,應坦誠與勞工協商、明定成果責任、保障休息時間、建立合理資源配置,而不是把責任制當成免費延長勞工工時的工具。勞工如果被宣告責任制,應立即要求雇主提出:責任制書面契約、主管機關核備文件、正常工時約定表、出勤紀錄保存制度。如果雇主拿不出,那你就不是責任制,你的每一秒加班都可以補領,你可以主張加班費、休假補償,必要時也可以透過勞工局申訴或提起勞動事件法調解訴訟。責任制不是壓榨制度,它的本質是「高自主、高成果、高信任」,但在許多企業環境中,它變成「高強度、高壓力、低補償」,這不叫責任制,這叫違法。最後要記住:責任制不是一句話,而是法律制度;責任不是無限加班,而是對成果負責;工時不是可以不要算,而是依法必須記載。搞懂這三件事,才能避免「被責任、無補償、過勞化」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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