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招募到離職,企業應如何循遵相關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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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從招募到離職,勞動法令涵蓋禁止歧視、保障隱私、公平契約、工資工時、職安性平、資遣退休等各面向,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勞工權益與生活安定,並促進勞資和諧。企業若能正確理解並落實這些規範,不僅能降低法律風險,更能提升員工忠誠度與企業競爭力。反之,忽視法令要求將導致勞資爭議、行政處罰與社會觀感損害。因此,企業應持...

  • 四班二輪「作2休2」是什麼?有可能發生例假、休息日及休假的少休的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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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真正依法定程序、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取得勞工個別同意的四班二輪「作2休2」制度,其例假、休息日、休假皆已完整調整並均落在休班中,不會也不可能產生內政部所定休假落在例假、休息日或空班之問題,更不會出現補假問題。 律師回答: 事業單位性質為製造業並採四班二輪制,使勞工「作2休2」,係依勞...

  • 『國定休假日』之加班時數還可以換算補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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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國定休假日加班時數當然可以換算補休,但必須符合法律上三大原則:一、補休必須事前約定補休時間,不得概括同意或事後由雇主片面指定;二、補休必須經個別勞工同意,不能以「公司制度、公司公告」取代個別同意;三、補休未休畢時,雇主必須依加班日之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並受罰。依此完整法理解釋,補休...

  • 可以由雇主自由安排補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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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並不能自由安排補休,因補休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選擇權與加班費之替代性使用,非供雇主操控人事成本之工具。任何補休政策若非以勞工個別同意為基礎,或實際上導致勞工無法取得等值報酬,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勞工若遭遇雇主強制補休、拒給加班費、扣薪抵休或清零補休等情形,可檢具出勤紀錄、打卡單、電子郵...

  • 雇主可以規定補休時數的使用期限嗎?超過期限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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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補休期限雖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設定,但最長不得超過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日,亦不得設定「逾期視為放棄」之條款。若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補休仍未結清,雇主應依法折算工資發給,並於三十日內完成給付。雇主若違反此義務,將面臨罰鍰處分並須追補工資。補休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報酬權益、兼顧企業營運彈性,因此雇主在制度設...

  • 天災特別加班條款是什麼?需要遵守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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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天候惡劣或天然災害雖可能迫使勞工超時工作,但只要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具備必要性、補給休息並依法給付加班費,即屬合法行為;反之,若藉災害之名要求加班、未報備、未補休或未給薪,即屬違法,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命補發工資。勞工亦應了解自身權益,若出勤安全受威脅或健康有虞,可依第42條拒絕工作,不得...

  • 「加班換補休」法制化後,對勞工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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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加班換補休的合法前提在於「勞工自願」與「雙方協議」,任何強迫、預設或壓力性合意均屬違法。立法本意是讓勞工有選擇,而非讓雇主有藉口。若企業能秉持誠信原則運作此制度,並建立透明紀錄與明確期限,補休制度的確能成為彈性管理與員工照顧的折衷方案;但若用以逃避加班費責任,則不啻為以合法之名行剝削之實。修法後的勞動...

  •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限期補休沒有在期限內使用完畢就視同放棄嗎?勞工一直不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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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未於期限內補休,雇主不得逕行視為放棄;補休屆期未休應依法折算工資給付。若雇主事前有明定期限,且依民法第210條程序完成催告與指定,則可主張已合法履行債務。若無明定期限,雇主可催告勞工於合理期間內行使補休權,勞工不行使則移轉由雇主指定。此一處理方式兼顧法律規範與實務可行性,既保障勞工權益,又維持企業...

  • 時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就是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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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必須雙倍給付,這是勞基法第37條與第39條明文保障的權利。例外情形僅限於部分工時勞工於該日未排班出勤,因無提供勞務,自無工資給付義務。若排班出勤則必須加倍給薪,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目或調班制度規避此義務。至於月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工資本已含於月薪中,若當日出勤...

  • 「責任制」所適用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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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責任制不是雇主想用就能用,而是必須經政府審查、條件嚴格且不得侵害勞工健康的「例外制」。如果雇主違法宣稱責任制,最直接的法律效果即是:所有延長工作時間均視為一般加班,雇主應依第24條計算加班費,若未給付,勞工得向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局可要求補發差額並開罰雇主,勞工亦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起民事請求、甚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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