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就是雙倍?
問題摘要:
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必須雙倍給付,這是勞基法第37條與第39條明文保障的權利。例外情形僅限於部分工時勞工於該日未排班出勤,因無提供勞務,自無工資給付義務。若排班出勤則必須加倍給薪,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目或調班制度規避此義務。至於月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工資本已含於月薪中,若當日出勤則再加給一日工資;時薪制則依實際出勤時數雙倍給付,超過8小時部分再依第24條計加班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勞動法體系下,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是否應領雙倍工資,核心在於該日是否為其約定出勤之工作日,以及勞動契約中是否明定工作排班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原則上應放假並給薪,若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則雇主必須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換言之,國定假日的薪資標準不是依雇主意願,而是由法律直接強制規範。對於月薪制勞工,因其每月工資已內含正常工作日的報酬,因此於國定假日出勤時,應另加給一日工資,使其當日工資為雙倍。
而時薪制勞工則因其工資計算依實際出勤時數而定,若當日出勤則按實際工作時數乘以兩倍時薪給付,若當日未排班則不給薪。這裡的關鍵在於國定假日是否為「排班出勤日」。若勞工與雇主約定採排班制工作,如每週排定特定工作日,國定假日恰與該排班日重疊時,即屬「原排定出勤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付放假工資,即便當天放假未出勤,也須給一日工資。若勞工於該日仍出勤,則依法再加給一倍工資;若該日原未排班,勞工不出勤亦無工資,這即是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在國定假日薪資給付上最大的差異。
以具體例子說明,假設時薪為200元之超商工讀生,其排班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國定假日恰逢週五,則該日為原約定出勤日,若放假則應給付一日8小時×200元=1,600元放假工資,若仍出勤則應加倍,即1,600元×2=3,200元。但若該國定假日為週二,本非排班出勤日,且勞工未工作,則雇主無須給薪,亦不構成違法。
換言之,國定假日放假給薪義務僅限於該日屬約定出勤日。部分工時勞工即屬如此情況,因其工時採排班制,「有作才有錢」,若當日無班,便不構成放假給薪義務。然若雇主要求其出勤,即應依實際時數雙倍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時者,前2小時應按平日工資額外加給1/3,超過2小時者按1/2計算。故若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超過8小時,除前8小時應雙倍給薪外,第9至第10小時工資應為1.34倍,第11至第12小時則為1.67倍。由此可知,國定假日的加倍給薪原則並非「單純時薪乘以2」而已,若有超時工作仍需再依第24條規定計加班費。再就月薪制與時薪制的差異觀察,月薪制勞工的薪資結構中,已包含國定假日的基本工資,換言之,國定假日即使放假不出勤,仍應照給工資。
若該日出勤,雇主再加發一日工資即為「雙倍給薪」。相對地,時薪制勞工的工資僅依實際工作時間計算,若該日無排班或未出勤,則無工資給付義務,因此「雙倍工資」是以實際出勤為前提。實務上有雇主誤以為只要工讀生未固定排班,就能不給國定假日工資,甚至要求工讀生自行調班或放棄加倍薪水,這種約定屬於違反勞基法第84條強制規定之行為,即使雙方簽署同意書,亦屬無效。
只要該日出勤,即屬國定假日工作,必須依法加倍給薪,不得以「事後補休」或「約定平日調移」方式替代,除非雙方事先協議並有具體證據證明調移已確實完成。關於國定假日調休的合法性,雇主若欲調整假期,必須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並於勞工行事曆明確公告,且經勞工同意。
被調移之工作日,即使屆時不出勤,仍視同放假給薪。因此若雇主僅以「公司內部安排」為由片面調整,仍應給付國定假日工資。若勞工已於被調移日出勤,則雇主仍須給付雙倍工資,否則構成違法。對於排班或變形工時制度下的勞工,如採每二週或八週變形者,國定假日原則上不列入計算週期內,若當日為排定工作日仍應給薪。若當日屬「空班日」,則勞工無出勤義務,亦無工資,惟雇主不得藉此規避國定假日給薪義務。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屬勞基法第39條之強制性規定,任何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不得排除。就部分工時勞工而言,其工資結構不含國定假日薪資,因此僅於實際出勤時享有加倍給薪,若無出勤則無給薪,這是合乎法理的例外。舉例而言,餐飲業臨時工多屬部分工時勞工,若店家因國定假日人潮增加而排班出勤,則時薪即為雙倍;若該日不排班,則不構成給薪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時薪制勞工的基本工資中已內含例假與休息日工資,但未折入國定假日工資,因為國定假日非經常性固定日,而是由政府公告指定,故僅在出勤時才有加倍給薪義務。若雇主主張國定假日工資已「平均折算」於時薪內,則屬違法,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採行「工資換算法」。
此外,針對「部分工時勞工」之特殊性,勞動部於107年7月發布之勞動基準法修正說明中指出,部分工時勞工原則上工作時間短、排班彈性大,若國定假日未排班,不給薪不違法;但若排班出勤,雇主仍應給予雙倍工資,且不得以「無固定班表」為理由拒發。
換句話說,即使雇主允許國定假日補休,仍須符合勞工自願、時數相當、期限合理等條件,否則視為未給付加班費。若雇主違反規定,勞工可依勞基法第79條檢舉,罰鍰2萬至100萬元不等。
實務上許多勞資糾紛來自於對排班日與國定假日重疊的誤解。例如公司排定國定假日出勤但未加倍給薪,辯稱「該日屬排班工時調整」,然若未經勞工書面同意,仍屬違法。又如勞工於排班表明確排休,雇主臨時要求出勤,若勞工同意並工作,雇主即應依法雙倍給薪。即使是工讀生或兼職人員,只要存在雇傭關係並提供勞務,即適用勞基法。
國定假日加倍給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休假權與工作報酬的公平性,防止雇主任意犧牲勞工休息時間以節省人力成本。特別是在服務業與零售業盛行排班制的現代,雇主應更加重視班表公告與勞資協商的透明化,確保勞工明確知悉排班安排與假日出勤報酬標準。只要該日出勤,無論全職、兼職或工讀生,國定假日薪資就是雙倍,這不是恩惠,而是法律的底線與社會公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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