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所適用之工作者?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責任制不是雇主想用就能用,而是必須經政府審查、條件嚴格且不得侵害勞工健康的「例外制」。如果雇主違法宣稱責任制,最直接的法律效果即是:所有延長工作時間均視為一般加班,雇主應依第24條計算加班費,若未給付,勞工得向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局可要求補發差額並開罰雇主,勞工亦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起民事請求、甚至報請勞檢,於嚴重工時侵害下,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或職災認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責任制的問題在台灣勞動現場中幾乎等同於一個長期被濫用、被誤解、被模糊化的制度。責任制在俗語中指在固定月薪的情況下,不需受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只要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制度。因此,許多人一聽到公司說「我們公司採責任制」,就以為這代表公司可以隨意延長工時、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可以要求勞工自動自發、用「薪水包到底」取代合法的工時與休息制度。

 

然而,法律並沒有這樣規定,甚至可以說,絕大多數企業自稱的「責任制」根本不合法。真正的責任制,來自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其立法目的並不是讓雇主規避加班費,而是因為某些工作本身具有特殊性,例如其工作無法用固定工時衡量、工作內容重視結果而非時段、工作過程具有間歇性或監視性等,因此法律允許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然而,即使如此,責任制也不是無限制,也不是雇主一句話就能成立,更不是全行業都能說採就採。第一點,責任制僅能適用於法律明文公告之特定行業。

 

勞動部歷年公告的可適用責任制職類累計約69類,包括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工作、間歇性工作等,而這些職類都必須具有無法採固定工時管理之特性。例如研究人員、電影拍攝工作團隊、某些醫療人員、保全業夜間值勤人員、托育保育員、港務拖船船員、屠宰衛生檢查員等,這些工作可能需要隨時應變,或者工作本身有長時間等待、間歇性工作、無法制定標準流程或時段的特性。

 

然而,必須強調,這些職類之所以能適用責任制,不是因為雇主願意,而是因為政府公告,而且還要符合第二點。

 

第二點,責任制必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也就是說,就算你的工作類別在公告清單裡,雇主也不能自己說「這就是責任制」。雇主必須將與勞工「另行約定」的書面工時約定書送交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備,核備通過後,責任制才生效。這表示如果公司口頭說「你是責任制」,但沒有核備,那麼法律視為仍適用一般勞基法工時制度,公司不得以責任制拒付加班費。

 

第三點,即使責任制合法成立,雇主仍不能無限制要求超時工作。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約定不得損害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這不是空話,法院實務也常以此為判準。例如每天工時過長、連續數日無法休息、輪班間隔不足、或身心健康狀況明顯受影響時,責任制的合法性會被判為無效,勞工得依一般工時計付加班費。第四點,責任制不是「不用給加班費」。這一點是最多企業刻意混淆的地方。只要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不論是否責任制,都仍然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勞動部也明確函釋:責任制不是「無上限工時制」,也不是「工作做不完算你自己的事」,更不是「以獎金或分紅代替加班費」。

 

因此,實務上若勞工因責任制被要求長時間工作,而雇主未給付加班費,則勞工不僅得請求加班費,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職災認定等,如果健康受損更可能涉及職業病或過勞死責任。至此我們要問:那為什麼現場會有如此多的「假責任制」?原因在於多數企業將責任制變成管理話術。例如:上班要打卡,下班不准打卡。上班規定時間到人,工作做不完留著做。主管說:我們不是要你加班,我們是看你對工作的責任感。

 

績效考核項目暗藏「配合度」「彈性工時」「願意投入度」。團隊文化強調「大家都一起努力到最後」。而最核心的壓迫語句往往是:「我們公司是責任制。」這些說法看似合理,其實就是將責任制拿來掩飾無償加班、過度壓縮工作人力、用情緒綁架取代制度管理、以集體文化壓力使勞工不得不延時工作。從法的角度,這不叫「責任制」,這叫「違法延長工時」。

 

責任制不是不需要管理,也不是勞工需自己承擔過量工作,而是工時管理方式不同。真正合法的責任制要求:工作內容可明確衡量成果且不以時間為基準、勞工具有高度工作自主性、勞工得自行決定工作安排與節奏、勞工不必在雇主場所工作、雇主不需要也不應直接監督工作時間、勞工若提前完成工作可自由支配剩餘時間。如果公司一邊要求你打卡報到、固定開會、固定線上回報、每天追進度、每段流程都要被監控,那麼你不是責任制,你只是被要求無償加班的普通受雇勞工。

 

再者,許多企業將「職稱」當作責任制的標準,例如:組長、主任、副理、店長、課長、領班、窗口、專員。如果你是管理職,上班就是責任制?錯。法律要求能適用責任制的「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三個條件:能決定他人錄用或解僱、有權核定他人工資或調整勞動條件、實際負責經營管理,不是掛名主管。也就是說,**只有真正能決定別人工資和去留的人,才可能是監督管理人員。**而不是「主管叫主管,薪水像小職員」。因此,九成所謂「主管責任制」根本是假的。這個判準也經法院多次確認:只要你沒有解僱權、沒有薪資核定權、沒有自主聘僱決策權,你就不是第84條之1的主管。你就是一般勞工。該給加班費,照給。

 

那麼,怎麼判斷你是不是被濫用假責任制?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況,就高度可能不是責任制:你有打卡制度,你的工作講求時效不是成果,你的工作無法自由安排,你必須依主管時間指示完成,你必須留在職場才能完成工作,你做不完不能走,你加班沒加班費,你的工作量明顯超過正常工時能負荷,你沒有核備文件可以看,你沒有簽過責任制書面約定。換句話說,如果你不能自己決定「什麼時候工作、如何工作、做到什麼程度就算完成」,你就不是責任制,你就是「被要求過勞」的普通勞工。你的加班費,是你依法應有的,不是你向公司伸手要的恩惠,更不是你對公司不忠誠的象徵。

 

更重要的是,第84條之1並未排除「加班費」。許多雇主誤導勞工以為責任制意味著工時無上限、加班不計、薪水包到底,但這完全錯誤。責任制只是調整工時安排,不是讓勞工放棄延長工時工資權利,只要雇主要求延長超過約定工時,仍須依第24條加給工資。例如某責任制研究人員之約定每日工作10小時,若雇主要求其繼續晚留兩小時完成測試,該兩小時即為加班,應依法加給薪資,不得以責任制為免責。若警衛約定採12小時制,雇主臨時要求再續值夜,該續值亦應依延時工資計算。法院實務亦明確指出,責任制之工時計算不以名目判斷,而以實際勞務提供為基準。

 

因此,雇主若未依第84條之1合法核備而逕行宣稱責任制,除因違規遭罰之外,更可能面臨鉅額補發加班費之義務,尤其在長期過勞文化或團隊壓力下,補發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這也是近年勞動事件法上大量加班費訴訟能成功的原因。

 

對勞工而言,判斷自己是否被濫用假責任制可從三問確認:你的工作是否在公告清單內?你是否曾看過一份專門的84條之1書面工時約定書?該文件是否曾報請勞工局核備並可查詢?只要三問有一項答案為否,則你不是責任制,你的每一小時延時都應有加班費,你完全有權主張補發。

-勞資-工時-責任制-適用工作者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