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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要算工時嗎?值班要如何在薪資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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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值班時間依法應認為工作時間,雇主不得因工作強度較低或工作型態特殊而片面主張排除加班費給付。雇主若欲以固定津貼、彈性排班等方式處理值班報酬,應遵守勞基法第21條與第23條規定,明定計算方式與工資結構,並於工資明細中清楚反映。如有工資過低、津貼虛設、工時不明等違規情事,將可能面臨行政處分甚至刑責。勞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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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爭議中,律師能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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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律師在勞動關係中的作用不僅限於糾紛解決,更在於幫助雙方理解法律、避免衝突以及促進和諧關係。雖然法律常被視為最後的解決手段,但透過律師的專業介入,勞資雙方能在問題初期就得到有效指導,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對立。最終,律師的目標是幫助勞資雙方找到平衡點,為建立一個公平、穩定的職場環境提供支持。 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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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雇主是否就必須給予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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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即有義務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休息,此為強制性規範。該休息時間應阻斷連續工作,不得以短暫休息替代,不得提前或延後,不得以勞資合意免除。僅於輪班、連續性或緊急性工作下,得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雇主應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休息時段,並確保勞工可自由利用該時間。若勞工於休息時間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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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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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的「休息時間」與「加班開始時間」判斷核心,在於勞工是否仍受雇主指揮監督及能否自由運用該時間。勞基法第35條之休息義務為強制性規定,不得協議免除;勞基法第24條之加班費起算,應自勞工實際開始提供延長勞務之時起算。任何以制度或文件規避法定工時計算者,均可能被認定無效。雇主若能依法規劃排班與休息,明確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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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工作4小時遇到工作繁忙可以要求暫時不休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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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原則上應休息三十分鐘,雇主不得以業務繁忙為由要求暫不休息。僅當工作具不可中斷之特性或突發緊急事件時,雇主得暫時調整休息時點,但仍須於當日補足休息時間。若雇主長期以「忙碌」為由剝奪休息,將違反勞基法第35條,受罰並須補償勞工工資。至於休息時間是否計薪,應視該時段勞工是否脫離指揮監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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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是湊出來的,這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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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湊休息」制度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休息時間必須是連續且可自由運用的,不能以零碎時間拼湊而成。雇主若主張湊起來不違法,實屬錯誤見解,且一經勞動檢查確認,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有權拒絕此類不合法之排班安排,並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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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排員工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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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司午後工作時段為4.5至5小時,如能依工作性質於中段安排10分鐘實質休息,使勞工得以脫離指揮監督,自由利用該時間,並於工作規則明定此安排,即屬勞基法第35條但書所允許之「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具有法律依據與適法性,不違法。唯若僅形式休息或無法自由利用,仍構成違反法令,雇主應確保制度落實,以避免勞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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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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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雖表面上出於個人意願,實際上仍屬違反勞基法第35條之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協議作為免責依據,否則構成違法。若雇主未安排休息時間或將休息時間納入待命,應將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並依法給薪。勞工若遭遇此情形,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要求查處與補償。對雇主而言,最穩妥的作法是建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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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勞工的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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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責任制勞工」是勞基法中特別規定的彈性制度,但僅限於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核備之特定人員,否則皆屬違法。雇主不得僅以口頭或內部規章宣稱勞工為責任制以免除加班費給付,勞工亦應明白自身權益,了解責任制僅能排除部分工時條文,且書面約定須經核備並不得損害健康與福祉。若遇雇主以責任制之名壓榨勞動力,勞工應積極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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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工作場所工作的勞工就沒有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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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這些在外工作的勞工而言,「自由」往往是一種假象。表面上可以自由安排工作順序、時間地點,實際上卻仍受公司制度、業績壓力與上級命令所約束。尤其當雇主以「彈性」或「責任制」之名,排除工時紀錄與加班費給付時,勞工的自由就變成一種被剝奪保障的陷阱。法律強調的是「指揮監督」與「時間拘束性」,只要勞工的行動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