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一例一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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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例假與休息日的安排本質上是採「以週為單位、依週期安排」的原則,重點在於遵守每七日需有一例一休之最低標準,並未限制哪一天必須是哪一類假日,而在休息日加班方面,只要雇主願意依法給付對應的加班費,加班並非不允許。因此,企業若出現「週六不能營業」、「一例一休造成困擾」等說法,多半是對法條誤解,或是不...

  • 公司規定加班要主管同意,若工作真的作不完而加班但沒有經主管同意,還能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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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加班費屬於勞基法保障的基本勞動條件,只要有加班事實,勞工就有權請求報酬。雖然雇主可透過工作規則設定加班申請流程,但不能以此作為否定加班事實或拒絕加班費的理由。勞工應妥善保存出勤紀錄、通訊紀錄等證據,以請求加班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第70條也要求雇主若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 如果因天候因素需超時工作,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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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因天候因素導致勞工必須超時工作,是否違反勞基法,端視是否屬法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以及雇主是否依法履行通報、核備與工資補償等義務。只要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第36條第2項與第40條所定程序進行安排,且工資給付與勞工安全無虞,即屬合法。反之,如雇主假借天災之名,實為生產利益安排加班,或未依規定報...

  • 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來加班,那還可以領加班費嗎?雇主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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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以先打卡再加班之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責任,勞工即使表面上配合,亦不代表其放棄請求權,應積極保存證據主張權益,並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依法促使雇主改善違法行為;在制度層面,勞基法對雇主置備出勤紀錄與保障工資給付已提供明確規範,勞工只要善加運用,便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非法延長工時而遭受剝削。 ...

  • 下班時間或休息日接聽主管電話或接收line簡訊是否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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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實務上對於加班事實之認定標準,即須有明確之指示、具體勞務之提供,且應由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僅有任務的時效性要求,或主管於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中交辦需於某時限內完成之工作,倘未指示須於何時段進行,且工作本質具彈性,勞工即便選擇提前於非工時內完成,亦未必當然構成加班事實。 律師回答: ...

  • 勞工自願性加班時,雇主應該給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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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自願性加班若非因個人私事,實際上為雇主提供勞務,且雇主對此明知或可得而知而未制止,即視為雙方對加班具默示合意,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相應的加班費。雇主如欲主張不應給付者,則需舉證證明該段時間勞工未提供職務性勞務,否則即屬違法,恐有行政裁罰或民事給付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

  • 雇主以勞工未申請加班為由而不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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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基於管理目的制定加班申請制度固屬正當,但不得作為不給付勞工加班費的藉口。只要勞工確有加班事實,雇主知悉或應知且未加以制止,即應依法給付工資。對於勞工而言,若未能事前申請,也應保留可資證明之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在勞資爭議中,法院或主管機關將以實質勞務提供與雙方之合意作為判斷基準,而非僅憑制度形式進...

  • 加班時數上限「每三個月」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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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每三個月」加班上限的起算與判定方式,確保雇主不能任意切割計算期間,達到保障勞工合理工時與避免過勞的立法目的。加班制度彈性化雖為企業提供人力調度的彈性空間,但也必須遵循嚴謹程序與時間週期的法律規範。雇主若欲實施彈性加班上限制度,不僅應事前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應據此建立完整的班表、工時紀...

  • 勞基法中沒有規定的『出勤異常通知』,這在實務上到底要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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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因為公司已盡力確保所有員工皆能透過正式程序申請加班,而未申請的員工,則視為自願不請求加班費,最終公司無須負擔額外責任。因此,在勞資關係中,雇主應積極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以確保加班費的給付與勞工權益的維護,而勞工亦應依照公司規範履行申請程序,避免爭議發生。這樣的做法不僅能夠保護雙方權益,也有助於建立穩定...

  • 應以「打卡紀錄」或「加班申請表」何者作為給付加班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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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雖可依內部管理規定要求員工加班前須申請並經核准,作為預防不當加班與人力管控之手段,但當事實上勞工在公司內延長工時工作,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卻未加制止,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即使無加班申請表,打卡紀錄仍為具推定力之證據。故雇主若欲避免此類勞資爭議,應強化現場主管即時管理,落實出勤管制制度,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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