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天候因素需超時工作,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因天候因素導致勞工必須超時工作,是否違反勞基法,端視是否屬法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以及雇主是否依法履行通報、核備與工資補償等義務。只要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第36條第2項與第40條所定程序進行安排,且工資給付與勞工安全無虞,即屬合法。反之,如雇主假借天災之名,實為生產利益安排加班,或未依規定報備與補償,即屬違法,勞工得依法追訴其權益。為維護勞資雙方權益與信賴基礎,雇主應審慎行使此一例外權限,並配合政府公告與勞工意願為出勤安排,而非一味要求勞工配合。唯有建立完善之災害管理與工時調配制度,始能在面對天候災變時維持營運同時不違法,保障勞工尊嚴與企業永續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遇到颱風、地震、豪雨等天候因素導致公司有超時工作之必要時,是否會違反勞動基準法,需從法律的規定與主管機關解釋兩方面來看。
 
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工作,無需事先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只要於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即可,此為針對突發性需求所設之例外規定。勞基法第36條進一步規範休息日與例假的休假制度,但在第2項明定,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工作,且不受第32條第2項關於每日工時上限與每月加班總時數上限(分別為每日12小時、每月46或54小時)的限制。
 
又依勞基法第40條,若因天災事變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可停止勞工之假期,但須給付雙倍工資,並於事後補休,並應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並報請核備。上述規定構成了勞基法中針對天候因素工作安排的例外機制。天候因素導致延長工作是否違法,關鍵即在於是否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以及是否依法進行報備或核備程序。
 
舉例來說,若因颱風造成交通中斷,雇主安排搶修水電、維護通訊或救災支援工作,均屬合法延長工時範疇。惟若為完成例行性生產進度而借題發揮要求加班,則不符合上述要件。若屬合法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雇主仍應依第24條給付加班工資。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若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雇主除非屬維持基本運作之行業或急需性質工作,不得強迫勞工出勤,亦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若勞工所處地區公告停班停課,勞工可依要點規定請假不出勤,雇主不得因此懲處。若勞工實際出勤者,雇主除應給付正常工資外,並應視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加班工資或慰勞金,並提供必要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協助。
 
工作時間方面,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特例可至54小時),但若屬天災突發情形,依勞基法第36條與第40條規定,其加班總時數將不受上述限制,但仍應合理安排工時與休息,並於事後安排補休或給付加班工資。
 
為保障勞工健康與安全,勞動部解釋指出,勞工如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如路況危險、交通工具中斷等)無法配合出勤,得主張拒絕加班權,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否則依勞基法第79條將受罰,情節重大者甚至涉刑責。
 
此外,如雇主違反規定,除可能遭勞動檢查開罰外,勞工亦得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訴訟,主張加班工資給付、精神慰撫金、工時超過法定上限之損害賠償等。雖然法律允許雇主在緊急情況下安排勞工出勤與延長工時,但不代表可以無限制或無條件使用該權利,仍須依勞動條件合理、程序完備、工資給付無虞、保障勞工安全健康為原則。
 
從實務面來說,雇主如遇天候異常前,應預先評估公司營運所需與勞工出勤安全,建立「災害出勤應變SOP」,包括災前通知、災中連絡與災後報備流程,並將相關規定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以資依據。勞工方面,如接獲加班或休假日出勤通知,亦應審酌自身健康與交通安全狀況,必要時提出請假或協商;並應妥善保存打卡紀錄、出勤命令、加班通知等證據,以供未來如發生爭議時佐證。

-勞資-工時-加班-天災事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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