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種比加班費好的選項-補休,應該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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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補休制度的精髓在於「選擇與平衡」。法律上明定加班費為勞工的最低保障,而補休則提供了更彈性的權利行使方式。它不是雇主的恩惠,而是勞工的選項;不是逃避工資的漏洞,而是勞動彈性的表現。只要依法運作、妥善規劃,有時候「補休」確實比「加班費」更好,因為它讓時間重新回到勞工手中,也讓企業有機會以更健康的節奏經營,...

  •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可以「自願適用責任制」的同意書,如果簽就再也不能領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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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勞雇雙方簽署所謂「自願適用責任制同意書」而未報請核備,該約定無效,勞工仍可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加班費。即使核備完成,但勞工實際工作仍受公司管控、無法自由裁量,也可主張該制度形式濫用而無效。法院在審理時將依「實質工作狀態」判斷,而非單憑簽署文件。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設計初衷是保障特殊職業彈性,而非剝奪...

  • 加班費如何計算?如何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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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加班費之請求要件在於三項:一、確有加班事實且獲雇主指揮監督或默許;二、加班超出法定工時;三、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報酬。若符合上述要件,勞工即得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金額,向雇主請求給付,或向勞工局申訴調解,最終得提起訴訟。雇主若拒不給付,除須補發外,還可能被勞檢機關裁罰。加班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合...

  • 公司表示「既係責任制所以上下班就不打卡了」,這樣合法嘛?會不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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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責任制」並非「無工時、無紀錄、無休假」的代名詞,而是一種在特定條件下賦予工作彈性、但仍須維護健康的制度。若公司以責任制為名行剝削之實,將面臨勞動檢查、補發工資、處罰鍰甚至刑責的風險。最後回到原問題,公司若主張「責任制不打卡」是否合法?答案是:除非依法公告、書面約定並核備,否則不合法。若公司未遵守這些...

  • 何謂部分工時工?何謂彈性工時?部分工時工是否可以使用彈性(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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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部分工時工的定義在於相對短時工作者,其工作時間由雙方協議確定;彈性工時制度是依勞基法第30條等條文設計的調整工時制度,需符合法定條件。部分工時工原則上不得適用彈性工時,但若事業單位整體依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調整出勤,為維持一致性,得比照適用。其餘情形則仍以第30條第1項所定正常工時規範,透過勞雇協商方式排...

  • 雇主因天災等事由使勞工延長工時工作者,有無受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一日總計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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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第32條第4項不受十二小時限制,惟從條文體系、立法目的及勞工保護原則觀之,應採限縮解釋。第4項之特殊加班規定僅為程序上之例外,而非實體上之放寬,故每日工作總時數仍不得逾十二小時。此一限制不僅符合法律安定性與比例原則,亦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所倡導之「合理工作時間」標準。雇主雖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命令加...

  • 甚麼是工作時間?勞基法有規定嗎?航空、客運等運輸業的工作的時間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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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判斷工作時間之核心標準,不在於動作是否繁重、是否在執行具體勞務,而在於勞工是否能自由支配時間、是否能脫離工作場所、是否能拒絕雇主指揮、是否能不回應指令。航空、運輸、航勤、駕駛、物流等職務之共同特徵即在於勞務本身具有高度待命性,因此其工時認定必須回到「支配拘束性」原則來判斷。若勞工無法自由休息、無法自由...

  •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三項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出勤者,出勤工資之發給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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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三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時,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時段出勤,其出勤工資應依下列原則計算:一、原本補休時段工資仍應照給,不得以出勤為由扣除;二、勞工於該時段出勤提供勞務者,雇主應再加給同等工資一倍,該加給部分得不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三、如出勤總時數超過當日...

  •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限期補休沒有在期限內使用完畢就視同放棄嗎?勞工一直不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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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未於期限內補休,雇主不得逕行視為放棄;補休屆期未休應依法折算工資給付。若雇主事前有明定期限,且依民法第210條程序完成催告與指定,則可主張已合法履行債務。若無明定期限,雇主可催告勞工於合理期間內行使補休權,勞工不行使則移轉由雇主指定。此一處理方式兼顧法律規範與實務可行性,既保障勞工權益,又維持企業...

  • 下班之後,主管一直LINE轟炸我,到底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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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主管於下班後頻繁以LINE指派工作、要求回覆或處理事項,若內容涉及業務且須即時回應,即構成加班行為,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若僅為提醒性質或非即時性資訊,則不屬加班範圍。建議企業建立明確的下班通訊規範,尊重勞工休息權,並透過勞資協商機制預防爭議;勞工若感受被迫長期「線上待命」,則應留存紀錄、依法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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