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工作時間?勞基法有規定嗎?航空、客運等運輸業的工作的時間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判斷工作時間之核心標準,不在於動作是否繁重、是否在執行具體勞務,而在於勞工是否能自由支配時間、是否能脫離工作場所、是否能拒絕雇主指揮、是否能不回應指令。航空、運輸、航勤、駕駛、物流等職務之共同特徵即在於勞務本身具有高度待命性,因此其工時認定必須回到「支配拘束性」原則來判斷。若勞工無法自由休息、無法自由離開、必須隨時回應任務,即屬工作時間,雇主不得片面將其視為休息或不計薪之時段,否則可能構成違反工時上限、加班費給付、休息時間侵害,甚至引發過勞職災責任。運輸業與航空產業因工時型態特殊,更應確保排班合理、輪班間隔充足、夜班間隔符合法令、跨日值勤具備應有休時,否則一旦發生職災,雇主可能面臨極高額損害賠償責任。總之,「只要受雇主支配=工作時間」是判斷的核心原則,不論是在地面、在道路、在空中或在機艙內,只要勞工無法自由支配自身時間,就屬於工時,必須依法計薪、依法給休、依法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作時間在勞動關係中具有核心性的地位,因為它直接連動加班費、休息、休假、工時上限、過勞職災認定等重大法律權益。然而,現實中並非所有勞務提供都能簡單判定到底是不是「工作」,特別是在航空運輸、客運、公路運輸、貨運物流、駕駛及空勤類型之職務中,勞工常需要於旅途、待命、預備狀態或者無法離開工作場所之情況下處於一種「雖未執行具體工作、但仍受雇主支配」的狀態,亦即常見的「待命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之爭議。
依勞基法第30條、32條工時規範,我國工時制度是以「雇主控制的時間」為工時判斷基準,只要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或須隨時準備提供勞務,即屬工作時間;反之,勞工能夠自由支配、可選擇做或不做、可離開現場、可中斷活動、可不回應指令,則可視為休息時間。
為解決此問題,勞動部於105年02月02日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明確所謂工作時間之定義,該函內容指出:「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此一函釋將工作時間的重點明確放在「受雇主支配」與「處所自主權」兩大核心,亦即只要勞工無法自由支配時間,仍然處於必須回應雇主命令的狀態,即便沒有實際提供勞務,其時間仍然屬於工作時間。換言之,衡量是否為工作時間,並非看勞工是否正在積極執行某項工作內容,而是看勞工是否能自由決定時間與行為。
如果不能自由離開、不能拒絕命令、不能不回應指示,那麼該時間就會被認定為工時。進一步來看,工作時間之判斷架構中,「受雇主指揮監督」包含兩種情況:其一,雇主明確交付工作任務,勞工依指示執行,這種情形最簡單,必然是工作時間;其二,勞工雖未被交付具體任務,但仍必須留在雇主指定場所、保持連絡暢通、隨時待命,且不能自由離開或自由支配自身行動,此即所謂「待命時間」,
此種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只要仍受雇主支配,就屬於工作時間。反之,若勞工能自由離開場所、可自由處理私人事務、不受雇主約束、無需在特定時間內回應命令,則屬於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此界線在一般辦公環境中相對容易判斷,但在航空、運輸、駕駛、航勤、海運、鐵路、長途客運及物流相關職務中,因為勞工常處於移動、候機、備勤、機上待命、航站等待、乘客上下車時段等狀態,導致工作時間之界定常發生爭議。例如航空公司之機師、空服員、航務人員、地勤專員皆採排班制,工作場所隨航線而移轉,且往往面臨班距緊縮、輪班不均、休息不足、夜間航班密集等情況,導致過勞風險甚高。
在此情形下,僅以「飛航時間」作為工作時間,顯然低估空勤人員的實際勞務負擔,因為機師於自動駕駛期間仍須隨時監控機況、處理航務應變、回應空管交代、注意飛航安全,而空服員雖在旅客入睡期間未提供餐飲或銷售服務,但仍須遵守客艙待命義務、須注意安全警示、須於緊急事件立即處理,此時其人仍不可自由睡眠、不可脫離職位、不可關閉通訊、不可自由支配行動,因此即屬於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的待命工作狀態。換言之,機上「休息」並非真正自由休息,而是受控之休息,因此仍屬工作時間。對此曾有空服員直接詢問,表示於長途航班中,旅客均入睡,組員於客艙後方休息區輪流休息,是否仍算工時?
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只要勞工仍受待命義務拘束,即算工時。此外,客運及公路運輸業亦存在類似問題,尤其是長途駕駛、往返運輸、長時間停靠排隊、等待乘客、等待貨物裝卸、等待交通管制、或於中途休息站「留車不得離開」等情況,如果駕駛人並無自由離開權,則該時間亦屬工作時間。這在過去許多職災案例中發揮關鍵作用,特別是涉及過勞引起之心血管疾病、腦血管意外或猝死案件時,主管機關會調閱排班表、班表紀錄、GPS行車紀錄、航班表、值勤表以及工時記錄資料,以判斷是否存在長期或反覆性超時工作。
故在過勞職災認定程序中,判定加班與工時的重點在於勞工是否處於「受支配狀態」,並非僅看是否有執行具體工作內容。因此,航空及運輸業之勞工,只要人仍處於航機、車輛或雇主指定之交通或待命區域內,無法自由支配時間、無法自行離去休息,即使未操作機具,也屬於工作時間。進一步來看,關於勞工於工作場所內「自主加班」是否算工作時間,主管機關早於81年04月06日之(81)台勞動二字第09906號函中即明確回應:「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也就是說,只要勞工仍在雇主可支配之工作場所,雇主未禁止勞工繼續工作,則該過加時間自屬工時。此立場與部分民事法院見解不同,法院過去有判決認為「未經雇主同意之自主加班不得請求加班費」,然而主管機關採「只要雇主未阻止即推定同意」之解釋,此對勞工較為有利,亦更符合工時保護立法精神。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工時認定)-待命時間-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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