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可以擅自規定勞工加班只能換補休嗎?什麼時候可以請補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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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補休」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休息權與雇主營運彈性之平衡,而非讓雇主藉此逃避給付工資之義務。公司若以制度強迫勞工補休,不但違法,還可能觸及刑事上的「未給付工資」罪責。勞工若遇此情形,可向勞動檢查機關檢舉,或依勞基法第79條請求處罰雇主。最終目的仍在於落實「加班費給付為原則、補休為例外、勞工自願為核...

  • 假日需要到公司開會,算是工作時間嗎?假日訓練算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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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判斷假日開會或教育訓練是否屬工作時間,應回歸兩大原則:「強制性」與「業務關聯性」。凡雇主強制參加且與工作有關,屬工作時間;凡自願參加且與工作無關,則非工作時間。行政函釋與法院見解皆一貫維持此立場。雇主若忽略此原則,將假日活動當作免費勞動,除侵害勞工報酬權外,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勞動法保護的核心...

  • 休息日或例假日調整和出勤規定為何?休息日加班是否要計入加班上限的規定?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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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休息日與例假是不能任意調整的法定休息日,若需調整必須勞雇協商一致,例假不得出勤、休息日可經同意出勤,加班費計算方式完全不同;休息日加班費採1.34、1.67、2.67倍分段計算,例假採加倍工資;休息日加班時數需全數計入加班上限46小時;例假只有第40條才能出勤;天災停假採全日加倍工資並補假;延長工時需...

  • 工作時間之外是否都能被視為「休息時間」?用考勤當作員工完成動機,是否有違法之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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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工作時間之外,不等於休息時間;休息時間的本質在於是否能自由支配;企業不得以訓練、激勵、績效、文化活動為名,要求員工在下班時間、休息日、假日提供勞務;只要企業施加壓力即構成強制,該時間即為工時,應給付薪資與加班費;利用考核逼迫員工參加教育訓練,本質上是管理濫用,亦侵害勞工自主時間與身心健康;真正合法的休...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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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第32條第2項的「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是以「一日=連續二十四小時」為核算容器、以「正常+延長」為總量上限、再與「月上限」「季上限」及假日性質相互鉤稽的多層防線,企業唯有在工作規則明定一日切點、班表與系統一致、延長工時依法同意與備查、薪資明細分列且據實計給、跨日合併原則清楚可驗,才能在符合法令保護勞工...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適用特殊加班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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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加班規定,屬於勞基法為因應社會緊急狀況所設的例外條款,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公共安全與勞工權益。雇主得在災變或重大事故期間暫時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以維持社會機能,但須嚴守程序報備、加倍給薪與事後補休三項原則。凡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未依法給薪或未補休者,皆屬違法濫用。勞工如遭不...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平日延長工時工作者,勞工得否拒絕配合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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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期間,原則上應服從雇主合法命令延長工時,以維持安全與社會運作;但若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確實無法加班,並能提出證明,則得依勞基法第42條拒絕工作。雇主如強制勞工工作,將面臨刑罰與行政裁罰。反之,若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雇主可依契約或工作規則懲處。整體而言,法律試圖在「緊急應變...

  • 輪班制工作間隔時間之限制應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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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輪班制勞工之「休息間隔」並非形式條件,而是勞動安全的重要界線。依勞動部函釋與實務見解,只要因加班導致翌日更換班次時休息未滿十一小時,即屬違法;若為固定班別或非輪班制,則不在此限。企業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休息時間之完整性,並於特殊狀況下依法申請備查,以兼顧營運彈性與勞工健康。唯有落實此原則,方能實踐勞動基...

  • 從招募到離職,企業應如何循遵相關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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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從招募到離職,勞動法令涵蓋禁止歧視、保障隱私、公平契約、工資工時、職安性平、資遣退休等各面向,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勞工權益與生活安定,並促進勞資和諧。企業若能正確理解並落實這些規範,不僅能降低法律風險,更能提升員工忠誠度與企業競爭力。反之,忽視法令要求將導致勞資爭議、行政處罰與社會觀感損害。因此,企業應持...

  • 四週變形排班法律上有什麼條件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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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四週變形工時是為特定行業所設置之高度程序性制度,若缺一環,例如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未預排班表、未事前公告、行業別認定錯誤、班表任意更動、每日工時逾10小時、延長工時逾2小時、休息日與例假未清楚標示等,均將導致整套變形工時無效,使所有逾八小時之工時全部轉為加班並需補發加班費。企業若以四週變形工時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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