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或例假日調整和出勤規定為何?休息日加班是否要計入加班上限的規定?加班費如何計算?
問題摘要:
休息日與例假是不能任意調整的法定休息日,若需調整必須勞雇協商一致,例假不得出勤、休息日可經同意出勤,加班費計算方式完全不同;休息日加班費採1.34、1.67、2.67倍分段計算,例假採加倍工資;休息日加班時數需全數計入加班上限46小時;例假只有第40條才能出勤;天災停假採全日加倍工資並補假;延長工時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不得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例休變更需協商;違法者均可遭罰並需補發工資。這些制度共同目的在於確保勞工有充分休息權,避免企業利用制度漏洞不當延伸工時,如有違法,勞工可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追討加班費與其衍生之延遲利息、休息日未排定補休之損害、甚至可能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律師回答:
關於休息日與例假日之調整、出勤、加班費與加班上限計算方式,實務上爭議極多,特別是一例一休施行後,許多企業不理解例假與休息日的法律效果不同,進而誤以為可以任意調整,或認為休息日加班不必算入延長工時上限,又或誤認為例假日加班費較高或較低,甚至忽略了天災事變與雇主停假權在加班費計算上之差異,而導致違法或欠付工資問題,因此有必要將所有制度完整釐清。首先,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明定每七日中須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屬於「禁止工作日」,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才得停止例假,且必須「加倍給付工資並補假休息」,事後24小時內還要報主管機關核備。反之,休息日並非禁止工作日,原則上不必出勤,但經勞工同意可排定加班並依第24條計算加班費。換言之,例假是強制休息,不得任意調整;休息日是可以協議加班,但不可單方調整。且例假與休息日究竟為哪一天,法律沒有規定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完全依勞資雙方約定,但一旦約定,不得雇主片面更動。若雇主認為因生產需要必須調整例休日,必須經勞工同意,否則即為違法調整休假。
其次,休息日出勤的工資計算方式,是所有加班制度中最複雜也最常被雇主誤算的部分。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出勤1~2小時,以時薪*1.34計算;第3~8小時以時薪*1.67計算;第9小時起因已超過月薪所涵蓋的8小時工作量,故依「2.67倍」計算。而例假日加班則依第39條之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給付「原日工資+1日工資=2日工資」,但若採時薪制,只需補發「1倍工資」,實務上反而低於休息日加班費,因此常出現「休息日加班比例假日加班更貴」的情況,這是制度設計上的差異,也讓勞工誤以為例假加班較高,其實不然。
再者,加班上限之計算是企業最常觸法之處。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得至54小時),而是否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加班上限,本為過去實務爭議焦點。但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第2款已明文「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即屬延長工時」,因此全部須計入月加班時數,不得排除。換言之,只要休息日出勤,再怎麼算加班費,加班時數通通算在每月46小時上限內,不能因為休息日加班費較高就忽略其加班時數。若企業未納入計算,導致勞工每月加班超過46或54小時,將構成嚴重違法,最高可處以勞基法第79條所定之重罰。
此外,休息日與例假日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需出勤,概念完全不同。勞基法第40條明文規定,雇主可停例假與休息日,但此時為「雇主行使停假權」,加班費計算方式不適用第24條時薪1.34、1.67、2.67之邏輯,而是直接以「加倍給付日工資並補假」。例如雙方原約定每日工時8小時,若颱風停假而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即直接依8小時*2倍工資計算,而非依休息日加班方式按時數拆段計算。若超過原工作日8小時,雇主得依第32條延長工時,但其延長工時部分仍須比照加班費計算。換言之,第24條與第40條之加班費計算架構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混合計算。第24條為「勞工同意加班」;第40條為「雇主依法停止假期」,兩者本質不同自然不能混為一談。
接下來需強調,一例一休制度下,例假不得出勤、休息日出勤須經同意,加班費依段數計算、休息日加班時數全數計入加班上限、例假日出勤依加倍工資計算、天災停假另以第40條計算,這些制度看似複雜,但本質在於保護勞工休息權。實務上最常見違法狀況包括:雇主片面將例假調整成休息日、強迫勞工在例假出勤、僅以1.33倍支付休息日加班費、未計入休息日加班時數於每月46小時上限、要求勞工以補休取代加班費(違反第24條第3項)、未經勞工同意即排定休息日出勤、以公司公告為由變更例休日、或以變形工時為名片面拉長正常工時等。上述行為皆屬違法,一經檢查可裁罰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不等,並須補發工資。
若進一步探討延長工時制度,勞基法第32條設計為「雇主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不得延長工時,而延長工時上限為每日12小時,每月46小時,每三個月138小時(經同意後可提高至54小時與138小時)。但無論如何,只要是「正常工時以外」即屬延長工時,而依施行細則第20-1條,休息日出勤屬延長工時,因此完全須納入每月上限管制。企業常誤以為休息日出勤不算加班或可拆開計算,這是完全錯誤的。
綜合起來,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須依法進行三層計算:第一,該時段是否已超過變形工時調整後之正常工時;第二,是否為延長工時並應給加班費(依1.34、1.67、2.67倍計算);第三,是否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第四,是否涉及第40條天災停假另行計算。而例假日出勤則完全不同,例假原則上不能出勤,只能在第40條情形下停假,並必須支付「加倍工資+補假」,不能適用第24條分段計算。
-勞資-工時-休假-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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