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適用時點,不是每一個勞工都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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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關於《勞動基準法》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對於員工和雇主之間的關係,以及法律如何適用於不同的產業和工作型態。在工作關係中,雇主和員工的權益保障十分重要,而《勞動基準法》則是確保這些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的法律之一。勞基法第84-2條的規定,針對勞工工作年資的計算方式,以及施行前後的不同情況下如何應用法律規定,解...

  • 勞動契約是什麼?什麼是應該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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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僱傭契約在台灣法律上是一種民法上的有名契約,即依據民法第482條的規定。這種契約具有一定的特性和特點:勞動契約指的是雇主與勞工約定勞雇關係,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即勞工需要遵守雇主的指揮和監督。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由於特定行業或工作特性的特殊性,可能會有不適用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指定特定行...

  • 工讀生也有勞基法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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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是雇主還是工讀生,都應充分了解勞基法的適用範圍與權益保障。雇主在招聘工讀生前,應檢視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勞基法規範,並依照法規制定契約及工時安排,避免因不當處理勞資關係而引發法律責任。對於工讀生而言,則應選擇適用勞基法的行業與工作,了解自身權益,在遇到問題時及時提出訴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

  • 「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基法應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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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員工分別從事不同性質的工作,同屬於同一事業單位,且該事業單位屬於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因此,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的認定範圍,應以整體公司、企業或行號為準,而不應以內部分屬部門或場所單位作為劃分標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並非所有行業與工作者都適用該法。某些特定行業及類型...

  • 公務機構臨時人員在成為技工、工友後,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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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若曾以臨時人員身份受僱,其年資能否併計,關鍵在於其與公務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的僱傭關係,並且勞動契約是否存續未中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歷來的函釋,只要該技工、工友在適用勞基法前已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且未有中斷,則其年資應予合併計算。此外,對於軍人轉任公職後的年資、曾擔任研究計畫助理的年...

  • 加班費是否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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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加班費是否免納所得稅,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勞基法第24條與第32條所定延長工時與給付標準,無論係實際加班、災害出勤或補休未休時之工資發放,只要其性質為為雇主執行職務且時數在法定限度內,即應依法免稅,否則雇主應依法併計員工薪資並扣繳稅款,以符合法令與公平課稅之精神。 律師回答: 根據所得稅法第1...

  •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的工作年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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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院多數採取從受僱日起算之方式計算全部工作年資,再依其年資分屬不同法令適用時期區段,按比例分別計算退休金基數。適用前部分若無特別法令適用,則應依原雇主約定之內規或協商結果計算;適用後部分則嚴格依勞基法第55條進行基數計算。如此一來,勞工工作年資雖一體計算,但退休金金額之認定則依比例分段,區分法令適用的...

  • 勞基法施行適用前,勞工應如何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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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3條與第84-2條的規定共同形成勞基法適用範圍與過渡期間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基礎。第3條界定本法適用產業及其例外情形,使其適用彈性而有規範,第84-2條則處理舊制與新制銜接的年資計算與給付標準,兼顧時序與公平。兩條結合,確保即便勞工從舊制度過渡至勞基法保障範圍之下,既往的年資仍有法律依據可主...

  • 工作規則關於退休年資及基數已有較為優厚計算方式,可否事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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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已提供較優渥的退休金計算方式,原則上應受到「既得權保障原則」的保護,不宜輕易變更,否則可能構成對勞工的不利益變更。然而,若變更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且經過適當的協商與補償,則仍有可能對勞工發生拘束力。關鍵在於變更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當,以及是否提供適當的補償措施,這些都將影響變更的合法性與效...

  • 一年一聘會不會免去許多雇主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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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一年一聘」是否能讓雇主免除勞動責任,關鍵不在於契約怎麼寫,而在於該職務的工作性質是否具「繼續性」。若為繼續性工作,即便每年重簽契約,也無法躲避勞基法關於不定期契約的規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仍可依實質認定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將需面對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因此,雇主若認為「一年一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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