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基法應如何認定 ?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員工分別從事不同性質的工作,同屬於同一事業單位,且該事業單位屬於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因此,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的認定範圍,應以整體公司、企業或行號為準,而不應以內部分屬部門或場所單位作為劃分標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並非所有行業與工作者都適用該法。某些特定行業及類型的工作者,因其工作的特殊性或法律條文的排除,並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之內。以下將針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及工作者作進一步說明。

 

首先,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包括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這些單位的工作性質與管理運作,往往基於國際條約、協定或外國法律的規範,不受本國勞動法規直接約束。因此,這類組織中的工作者需依其內部規章或所屬國的法律來保障其權益,而非依勞基法保障。

 

其次是未分類的其他餐飲業,例如路邊攤。這類餐飲業通常規模較小,組織結構簡單,且屬於非正式經濟的一部分。由於路邊攤的經營形式自由靈活,且多數為家庭式運作或個人經營,與傳統企業的僱傭關係存在明顯差異,因此未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然而,雖不適用勞基法,路邊攤工作者仍應注意其他相關法規,如《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地方政府的管理規定,以保障基本權益。

 

此外,家事服務業也是勞基法明文排除的範疇。家事服務業指的是如幫傭、家庭看護等在私人家庭內提供服務的工作者。由於這類工作屬於私人領域,其管理與監督難以像一般企業般實施勞基法中的相關規定,且用人關係多以雇主與受雇者間的協議為主。然而,家事服務業工作者的權益保障仍是社會關注的重點,政府已針對家事服務勞動者的基本保障訂定了相關規範,如《家事勞工保障法》,以確保其勞動環境與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那麼公司是營運路邊攤或家內打掃事業,因此有員工在路邊攤或家內打掃工作,而有員工在總部工作,難道可以不適用勞基法嗎?

 

首先,依據勞基法第2條第5款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指適用本法的各行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因此,適用勞基法的範圍,應以整體事業單位為認定對象,而非以部門或工作性質為區分標準。通常,一家公司內部為了業務分工與營運效率,會設置不同的部門,例如工廠、業務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等。然而,這些部門皆屬於公司整體業務運作的一環,並不能因此將其視為獨立的單位來評定是否適用勞基法。

 

「事業單位」一詞 , 為勞基法第二條第五款立法解釋之名詞 , 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通常一個公司或企業內部基於業務分工合作的考量 , 都有在公司內部再劃分各個部門的需要。以一般製造業為例 , 除了總公司負責統籌公司之營運管理以外 , 通常亦設有工廠、業務部門、人事部門、研發部門、財務會計部門...等。因此 , 各個部門之人員應以何種「單位」加以區分以認定其各屬何種「行業」以及是否適用勞基法 , 即不無疑問。

 

依照實務之見解 , 勞基法應以「整體行業」為適用該法之對象 , 因此 , 只要係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 即應以一整體視之 , 否則 , 同一事業主體之員工 , 分成不應適用及應適用勞基法兩種情形 , 將有失公平。而該公司屬製造業又有勞基法之適用 , 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 , 應以公司、企業、行號「整體」為認定範圍 , 而非以其內部所屬部門之「場所單位」作為個別的認定標準 , 此不可不辨。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 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凡經濟活動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均應歸於同一類目。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事務所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事業係屬一個場所單位者,如其經濟活動中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者,應適用本法。 事業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應依下列原則認定之:(1)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之經濟活動者,如其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本法適用範圍者,應適用本法。(2 ) 各場所單位,從事之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第三項原則認定;惟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凡其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本法者,其他場所單位,得適用本法。(3 ) 另事業之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依第三項原則認定之;若非屬個別場所單位者,其所屬場所單位之經濟活動分類,應依其所轄場所單位中,有本法適用範圍者,該等部門即應適用本法。

 

實務上,對於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採取的是「整體行業」的認定標準。也就是說,只要某事業單位屬於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其所有受僱勞工皆應受勞基法規範。將同一事業單位內的勞工分為適用與不適用勞基法的兩類情形,將有失公平,並可能導致勞工間的權益差異,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立法本旨。

 

如同一家公司的員工,明確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因此,無論工作地點或職務內容如何不同,都應該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勞基法的適用應從事業單位的整體運作來判斷,而非以內部部門或工作場所來個別認定。這樣的認定方式,不僅有助於統一勞工保障的標準,避免出現因部門劃分而產生的不公平現象,還能促進公司內部管理的規範化與合法化。對於僱主來說,理解並遵守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避免勞資爭議的重要措施。

 

-勞資-勞基法適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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