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狀況下離職可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呢?是不是自願離職很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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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是轉職時需要離職證明,還是因非自願離職而需申請失業給付,勞工皆應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雇主應依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雇主若拒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條的義務,並可能因此被主管機關裁罰,甚至面臨訴訟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職場...

  • 受雇於同一「實際負責人」掌控之不同公司,年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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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臺灣的工商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其運作模式往往由企業主個人操控,且經常因商業策略、財務安排或稅務考量,設立多家性質相近的企業。在這種情況下,若公司名稱雖不同,但勞工的雇主未實質改變,則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仍可能認定其為「同一僱主」,進而保障勞工的工作年資累積與相應權益。因此,企業主在進行組織重整或改組時...

  • 「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在法律上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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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是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都是勞工權益的重要保障。根據法律規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也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以免影響其求職權益。此外,若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也應主動要求雇主開立相關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措施。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遵守法規並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才能...

  • 雇主改組或轉讓,勞工的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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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企業若發生改組或轉讓,且新舊雇主實質上仍屬同一經營團隊,則應承認勞工的連續年資,不得藉由名義上的變更來切割年資,進而影響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及其他勞動權益。對於企業而言,這代表其在進行組織變更時,應謹慎評估是否涉及改組或轉讓的情形,以避免日後因勞工提起爭議而面臨法律風險。對於勞工而言,則應密切關注自身...

  • 老闆陸續換三家公司投保,我的工作年資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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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在勞工年資的認定上,法院應採取實質認定標準,而非僅從法律上的法人區分來做形式判斷。當企業名稱變更但經營者、股東、管理層、業務性質、工作條件等均未變動時,應認定為「同一事業」,確保勞工的年資不受影響,以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企業在進行組織變更時,也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法處理勞工權益,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法...

  • 公司換名字就沒事?實體同一性之僱主與工作年資是否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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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並防止雇主透過法人型態規避法規範,以達成不法目的,在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應考量勞工曾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具有實體同一性的原雇主法人之期間是否應合併計算,唯有如此,才能符合誠實及信用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

  • 能否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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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規範的服務證明書,是雇主應依法提供給離職勞工的基本文件,不論勞工何時請求,雇主皆不得拒絕,否則將面臨罰鍰。而「後契約義務」的概念亦進一步強調了雇主在契約終止後,仍須履行特定義務,以保障勞工權益。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客觀、如實記載,不得包含不利於勞工就業的資訊,而勞工若有合理需求,可多...

  • 勞基法定20條「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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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適用範圍主要限於企業因公司法規定進行組織變更或因所有權轉讓導致原法人資格消滅的情況,若僅是股權結構變動、部分資產轉讓、管理階層異動或企業破產後資產遭拍賣,則通常不構成改組或轉讓,雇主不得據此資遣勞工或拒絕承認其年資。然而,在實務上,企業仍可能透過組織重組、法人變更等方式來規避勞基法...

  • 服務證明書應記載之內容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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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離職證明書與服務證明書雖然在形式上可能相似,但在法律上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文件。離職證明書主要用於確認勞工的離職原因,作為失業給付申請及就業輔導的依據,而服務證明書則是勞工求職時的重要文件,其主要目的是證明過往的工作經驗,因此不應載明任何可能影響勞工求職機會的不利資訊。此外,法院見解也顯示,雇主不得於服...

  • 能不能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該不該給資遣費?雇主不能隨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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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在處理勞工離職時,應注意依法辦理,避免因文件開立不當而引發後續爭議。首先,雇主應確認勞工離職的真正原因,確保開立的證明文件符合事實,若屬非自願離職,應依法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支付相應的資遣費。其次,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以記載勞工的工作經歷為主,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例如「此人工作態度不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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