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定20條「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所指為何?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適用範圍主要限於企業因公司法規定進行組織變更或因所有權轉讓導致原法人資格消滅的情況,若僅是股權結構變動、部分資產轉讓、管理階層異動或企業破產後資產遭拍賣,則通常不構成改組或轉讓,雇主不得據此資遣勞工或拒絕承認其年資。然而,在實務上,企業仍可能透過組織重組、法人變更等方式來規避勞基法第20條的適用,進而影響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工在面臨企業改組或轉讓時,應密切關注企業的實際經營變化,並確認自身的工作年資是否受到影響,若雇主有違法資遣或拒絕承認年資的情形,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通常會依據實質認定原則來判斷企業是否構成改組或轉讓,而非僅憑企業的法律形式變更來決定適用勞基法第20條與否。因此,企業在進行組織變革時,亦應審慎評估法律風險,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以避免後續的勞資爭議與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當事業單位發生改組或轉讓時,除非新舊雇主另行約定保留勞工,否則其他未被留用的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經雇主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17條的規定支付資遣費(新制勞工,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支付資遣費)。而對於繼續受僱的勞工而言,其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承認,以確保其法定勞動權益不因企業改組或轉讓而受到影響。這項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工作穩定性,使其不因企業組織變動而喪失應有的勞動保障。
 
然而,在實務上,對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的認定標準一直存有爭議,不同法院判決亦可能對相關定義產生不同見解,導致勞資雙方在適用此條款時產生不同的法律解釋。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其所有權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之負責人變更而言。(最高法院109台上2579號民事判決)
 
對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的概念,應係事業單位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或因所有權移轉而導致原有法人人格消滅,或是獨資、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發生變更。換言之,若事業單位因為法定程序上的組織變更,例如合併、分割、解散重組等,或是因為所有權移轉導致法人消滅而重新設立,則可視為改組或轉讓,此時勞動基準法第20條即應適用,以保障勞工的相關權益。然而,若企業只是進行內部股權變更、部分資產轉讓,甚至只是管理階層變更,則通常不會被視為改組或轉讓,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規定亦不適用,雇主不得據此資遣勞工或拒絕承認勞工的年資累積。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下列幾種情況通常不認為是「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因此雇主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工的契約或拒絕承認其年資。第一,若企業僅發生股份收購,則不構成勞基法第20條所稱之改組或轉讓。
 
例如,股份收購僅涉及企業的股權結構變動,並未影響法人資格,因此雇主不得以股權變動為由資遣勞工。即使企業因股東結構變更導致管理權轉移,仍不會影響勞工與企業間的勞動契約關係。第二,若企業僅部分轉讓資產、設備或部分業務,則通常不構成改組或轉讓。
 
例如,若企業僅轉讓部分財產或業務,而原事業單位仍持續經營,則此種情形不構成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或進行合併、轉讓,因此不適用勞基法第20條的規定。換言之,若新舊經營主體均仍存在,則不構成改組或轉讓,企業不得藉此規避勞工權益。
 
第三,董事長變更登記亦不構成勞基法第20條所稱的改組或轉讓。例如,若企業僅變更董事長,但公司名稱、組織架構、營運模式及經營權未發生變更,則不符合改組或轉讓的定義。因此,即使企業高層管理階層變更,亦不會影響勞工的勞動契約關係,雇主不得以此為由資遣勞工或拒絕承認其工作年資。
 
第四,若企業倒閉後,法院依法拍賣其廠房及設備,並由另一事業單位標購經營,則該標購事業單位亦不構成勞基法第20條所稱的改組或轉讓。例如,若企業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歇業,並由法院進行強制拍賣,其廠房及設備的買受人不一定承接原企業的法律責任,因此,若新的經營者並非直接承繼原企業的營運架構及雇用關係,則不適用勞基法第20條的規範,該新經營者無須負擔原企業對勞工的責任。
 
股份收購:股份收購不涉及法人格之變動,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情形,雇主不得以股權結構變動為由資遣勞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訴1634)
 
資產、設備、營業之一部轉讓:新舊經營主體均仍存在,即非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合併或轉讓其營業或財產之情形,無勞基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南投地院101年度埔勞簡字第2號)
 
董事長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等其他事項並未變更,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之「改組」。(勞委會78.8.2(78)臺勞資二字第17947號)
 
事業單位倒閉,法院依法拍賣其廠地及設備(內政部74.11.13台內勞字第361958號函):另事業單位標購後經營,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稱之改組、轉讓。

-勞資-工作年資-雇主改組或轉讓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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