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資意義為何?短期工或部分工時轉全時工作年資是否併計?
問題摘要:
對勞工而言,工作年資計算的規範尤為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其在職期間及離職後的各項權益,例如特別休假的累積資格、資遣費的計算基礎以及退休金的提撥金額等。對雇主而言,遵守相關規範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維護良好勞資關係的重要措施。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發展,工作年資的計算方式或許會進一步修訂,但不變的核心在於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並在勞雇雙方間建立公平合理的權益分配機制。透過明確的年資計算規定與靈活的協商空間,法律為勞資雙方提供穩定且可預期的關係框架,促進勞動市場的和諧與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之工作年資與其法定權益息息相關,例如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依照工作年資計算。關於工作年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不過,為確保勞工之相關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工有以下情形時,雇主應予以併計其前後工作年資。
年資合併計算的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繼續履行原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又,前述「因故停止履行」,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3日台79勞資2字第27641號函釋,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例如留職停薪,但是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或被資遣或退休後,重新回到原事業單位任職,因原勞動契約業已終止,且前開情形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所稱「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之情形,故無勞動基準法第10條年資併計之適用,但是勞雇雙方若仍約定併計勞工前後年資,因係優於法令,得從其約定。
另事業單位如發生改組或轉讓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前開年資併計之規定,於企業併購法第16條亦有相同之規定,該條規定當事業單位發生企業併購之情事時,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勞工的工作年資與其法定權益緊密相關,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和退休金等,均需依據工作年資進行計算。關於工作年資的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以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的服務時間為計算基準,自受僱之日起算。然而,為確保勞工的相關勞動權益,法律明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雇主應將勞工的前後工作年資予以合併計算,以保障其合法利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的規定,若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又訂立新約,或者不定期契約因某些原因停止履行後又繼續履行原契約,勞工的前後工作年資應予以合併計算。例如,勞工因事業單位安排而進行留職停薪,在復職後,勞工的工作年資可按連續性進行計算。對於「因故停止履行」的具體定義,根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79年12月3日發布的函釋,這類情形指的是契約中止的事由,例如留職停薪等安排。然而,如果勞工因個人因素提出辭職或被資遣,或是在退休後重新回到原事業單位工作,由於原勞動契約已終止,且這類情形並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所指的「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因此無法適用年資合併的規定。即便如此,若勞雇雙方達成協議,願意合併計算前後年資,這種約定因優於法律規定而合法有效,雇主需依約履行。
此外,當事業單位發生改組或轉讓的情況,勞工的年資是否被承認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事業單位進行改組或轉讓,並且留用原有的勞工,新雇主必須承認這些勞工在改組或轉讓前的工作年資。這意味著勞工的合法權益不因事業單位的變更而受損。相似地,依《企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當企業發生併購情事時,留用的勞工在併購前於原企業(包括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的工作年資,應由併購後的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予以承認。這一規定進一步保障勞工在企業併購過程中的勞動權益,確保其年資計算的連續性。
工作年資的計算不僅是勞工享有多項法定權益的基礎,也是衡量勞工對事業單位貢獻的重要指標。透過年資合併計算的相關規範,法律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也對勞雇雙方的契約約定提供彈性空間。例如,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法律未強制要求合併計算年資,但勞雇雙方可以基於互信達成相關協議。這些規定既體現法律對勞工權益的基本保障,也反映出法律在調節勞雇關係時的靈活性與務實性。
勞工的工作年資,從「受僱之日起算」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前段規定,勞工的工作年資,從「受僱之日起算」
不管是部分工時轉全時工作,或是全時工作轉部分工時,都仍是勞工,年資併計且自受雇日起算。不論名稱為工讀生、兼職人員、計時人員或PT 人員,只要是法定工作時間比全職員工短,也就是每週的工作時數低於40 小時,在勞動部的規範中都屬於「部分工時勞工」,都有完整適用勞基法,因之,其年資即令有如契約終止或更改雇主,祇要具有同一性,年資均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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